国卫办法规发〔202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国疾控中心、监督中心、职业卫生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精神,我委组织对《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和《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实验区版)》中涉及职业健康和公共卫生监督领域的改革事项进行了细化,并制定了落实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职业健康领域改革措施 2.公共卫生监督领域改革措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