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分享朋友圈

已有 515 人浏览分享

开启左侧

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原则

[复制链接]
515 0

(一)        Ⅰ级和Ⅱ级事件属于强制性报告范畴,报告原则应遵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发[1987]63号)、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执行。
(二)        Ⅲ、Ⅳ级事件报告具有自愿性、保密性、非处罚性和公开性的特点。
1、自愿性: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有自愿参与(或退出)的权利,提供信息报告是报告人(部门)的自愿行为。
2、保密性:该制度对报告人以及报告中涉及的其他人和部门的信息完全保密。报告人可通过网络、信件等多种形式具名或匿名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保密。
3、非处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对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

4、公开性:医疗安全信息在院内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公开和公示,分享医疗安全信息及其分析结果,用于医院和科室的质量持续改进。公开的内容仅限于事例的本身信息,不涉及报告人和被报告人的个人信息。

举报 使用道具

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科进医疗安全知识库 ( 粤ICP备18035733号-1 )

GMT+8, 2024-9-21 13:41 , Processed in 0.044460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0, Tencent 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