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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相关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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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相关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目的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健全医疗管理组织体系、保障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本制度所称医疗相关管理委员会,系指所有基于医疗管理目的而成立的,由医院医务管理部门作为执行机构协助执行的全面或专门委员会。
(三)基本要求
1.医疗院长为各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并积极协调各委员会工作。
2.各委员会委员应由相应专业的医疗人员和相应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
3.委员应当具有本专业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并在本科室承担医疗相关管理工作,或在相应职能部门负责该项业务的主要管理工作。
4.各委员会组成人员由院长办公会审批关真5.各管理委员会应有明确工作职责。
(四)具体细则
1.各委员会应有明确工作职责。
2.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组成,具体承担人员及数量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委员会成员可根据工作内容、参会情况及时间调整更新。
3.各委员会每年开展各项活动(会议)应当不少于两次,每次活动(会议)应有主题,重大活动(会议)或议题应当有院长或主管院长参加。
4.委员会各项活动(会议)应有记录,该记录由委员会秘书完成;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活动主题、过程、结果改进建议、信息反馈结果。
5.委员应按时参加活动,如有特殊情况应向相关负责部门请假。6.凡涉及评选、评审等需要表决的专项活动,委员出席应当达到2/3人员以上,凡涉及委员本人参与评审、评选活动,该委员应当回避且无表决权。
7.各医院根据情况制定委员改换相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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