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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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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坚持医院公益性
一、医院设置、功能和任务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定位和要求

  
评审标准
  
评审要点
1.1.1 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规模适宜。
1.1.1.1
  
医院的功能、任务和定位明确,保持适度规模,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三级医院设置标准。
【C】
  
1.医院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三级医院设置标准,获得批准等级至少正式执业三年以上。
  
2.卫生技术人员与开放床位之比应不低于1.15∶1。
  
3.病房护士与开放床位之比应不低于0.4∶1。
  
4.在岗护士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50%。
  
5.全院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院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
【B】符合“C”,并
  
1.临床科室主任具有正高职称≥90%。
  
2.护士中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者≥50%。
  
3.平均住院日≤12 天。
  
4.保持适宜的床位使用率≤93%。
  
5.开放床位明显大于执业登记床位时,有增加床位的申请记录。
【A】符合“B”,并
  
医院功能、任务和定位符合卫生区域规划,达到卫生行政部门设置标准。
  
【释义参考】
  
三级医院设置标准:依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原卫生部2004颁布。
  
卫生技术又员:《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卫生技术人员指卫生事业机构支付工资的全部职工中现任职务为卫生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中医师、西医师、中西医结合高级医师、护师、中药师、西药师、检验师、其他技师、中医士、西医士、护士、助产士、中药剂士、西药剂士、检验士、其他技士、护理员、中药剂员、西药剂员、检验员和其他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
  
     1.医疗、预防、保健人员: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医士
  
     2.中药、西药人员: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3.护理人员: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
  
     4.其他卫生技术人员: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
  
开放床位:指医院目前实际开放的床位。
  
病房护士:指普通病房护士总数,不包括重症监护、手术室、门诊等。
  
在岗护士:全院在护理岗位的护理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在医院从事医疗设备维修、保养,计算机软件、硬件、网络、信息系统维护,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医院水电气管道维修的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卫生区域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是在一个特定的区域范围内,根据起经济发展、人口结构、地理环境、卫生与疾病状况、不同人群需求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区域卫生发展方向、发展模式与发展目标,合理配置和培植卫生资源,合理布局不同层次、不同功能、不同规模的卫生机构,使卫生总供给与总需求基本平衡,形成区域卫生的整体发展。
1.1.2 医院有承担服务区域内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诊疗的设施设备、技术梯队与处置能力,医学影像与介入诊疗部门可提供 24 小时急诊诊疗服务。
1.1.2.1
  
主要承担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的诊疗。医学影像与介入诊疗部门可提供24 小时急诊诊疗服务。
【C】
  
1.有承担本辖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急危重症和疑难疾病诊疗的设施设备、技术梯队与处置能力。
  
2.急诊科独立设置,承担本区域急危重症的诊疗。
  
3.重症医学床位数占医院总床位的  2%~5%。
  
4.医学影像与介入诊疗部门可提供  24 小时急诊诊疗服务。
【B】符合“C”,并
  
重症医学科统一管理全院重症医学床位,重症医学床位占医院总床位的5~8%,符合重症收治标准的患者≥80%。
【A】符合“B”,并
  
重症医学科床位占医院总床位≥8%,符合重症收治标准的患者≥90%。
【释义参考】
  
急诊科独立设置:依据:《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医政发[2009]50号。
  
重症医学科:依据:《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卫力医政发[2009]23
  
重症医学床位:是按照《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中的规定,独立设置,床位向全院开放,以综合性重症患者救治为重点,提供及时、全面、系统、持续、严密的监护和救治的床位。
  
医院总床位:是指开放床位。
  
重症收治标准:根据《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十六条重症医学科一收治标准,第十七条转出重症医学科标准。根据《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与评审细则》中重症医学科管理与持续改进:重症监护患者入住、出科符合指征,实行“危重程度评分”。
1.1.3 临床科室一、二级诊疗科目设置、人员梯队与诊疗技术能力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重点科室专业技术水平与质量处于本省前列。
1.1.3.1
  
临床科室一、二级诊疗科目设置、人员梯队与诊疗技术能力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C】
  
1.诊疗科目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三级医院设置标准并获得执业许可登记。
  
2.一、二级诊疗科目设置、人员梯队与诊疗技术能力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至少保持在上周期三级医院评审时的层次。(提供前一年手术和住院的前十大病种)
【B】符合“C”,并
  
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临床重点专科。
【A】符合“B”,并
  
有卫生部批准的临床重点专科。
1.1.4 医技科室服务能满足临床科室需要,项目设置、人员梯队与技术能力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专业技术水平与质量处于本省前列。
1.1.4.1
  
医技科室服务能满足临床科室需要,项目设置、人员梯队与技术能力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C】
  
医院医技科室、人员编制、设备设施、技术能力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标准。
【B】符合“C”,并
  
1.医技科室主任具有正高职称>70%。
  
2.医技科室实验室项目完全达到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3.有省级临床质控中心或重点专科。
【A】符合“B”,并
  
有国家级临床质控中心或重点专科。
【释义参考】
  
正高职称:指取得卫生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职称包括主任医师、主任技师、主任药师、主任护师、教授等。包括本院具有专业技术人员低职高聘制度、已按规定进行定期能力考核并合格、医院下达低职高聘文件及兑现待遇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更多内容 详见附件]

来源: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3年版)-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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