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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与探索|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要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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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是为控制病情、挽救生命,对急危重患者进行抢救并规范抢救流程的制度。对于急危重患者而言,准确的病情判断、及时的抢救治疗十分重要。



明确急危重患者范围
急危重患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病情危重,不立即处置可能存在危及生命或出现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2)生命体征不稳定并有恶化倾向;(3)出现检验或检查结果危急值,必须紧急处置等。急危重患者抢救贵在时间及时。因此,医方需根据本机构或科室常见疾病谱确定及细化急危重患者范围,加强对一线医务人员培训和业务能力考查,提高其急危重患者发现和抢救能力。


规范抢救记录书写

抢救完成后6h内应据实将抢救记录记入病历,并加以注明,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主持抢救人员应审核并签字,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抢救记录是急危重患者治疗、抢救过程的原始记录,但医务人员“重抢救轻记录”现象时有发生。建议医疗机构加强对医务人员职业素养及法律法规培训,完善病历书写管理制度,加强病历质控管理,强化医护沟通,持续提升抢救记录书写质量,从而降低医疗风险。

落实知情同意

《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遇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关于“不能取得近亲属意见”,《民法典》规定:(1)患者生命垂危,无法表达意思,近亲属不在救治现场或无法与患者近亲属取得联系;(2)患者病情危重,病程发展迅速,需立即实施救治措施,来不及征求患者意见,或无近亲属在场,也来不及征求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若患者生命垂危,无法表达主观意志,患者近亲属不同意实施抢救行为,医方不能实施该医疗行为,但医疗机构应保存好相关告知证据。关于此类患者及患者近亲属知情同意问题,医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应有明确认知,并把握好不同情况下的处理原则。医护培养单位、医疗机构等应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职业素养、沟通技巧培训与考核,促使医务人员主动学习,重视患方生命健康权和知情同意权。


强化多学科救治
急危重患者涉及多发性损伤或多脏器病变时,应及时请专科医师会诊,并由现场主持抢救的最高资质医师主持多学科会诊。根据会诊意见,由可能威胁到患者生命的最主要疾病所属专业科室接收患者,并负责组织抢救;如落实救治科室存在争议,应立即通知医疗管理部门予以协调确认;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非本机构诊疗范围内的急危重患者,应及时转诊并提供必要帮助。急危重患者抢救投入大、风险高,为了避免发生推诿现象,首诊负责制至关重要。首诊医师有组织相关人员会诊、决定患者收住科室等医疗行为决定权,任何科室、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绝。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并加强监督,是急危重患者得到及时有效、连贯有序救治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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