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这些方案也都不约而同地对DRG摈弃操作项目因素的定价原则视而不见,而是将自身的技术优势考量在内,放弃病种的权重,而采用了点数法,最终形成了今天的DIP。
美国医保管理部门(CMS)精算部资深经济学家蔡立明对DIP的评价是: “大数据病种分值付费是前瞻性支付的初级版,而DRG可认为是前瞻性付费的高级版。初级版可能存在一些瑕疵,所以需要辩证地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这些问题和挑战。”
这里所谈的瑕疵大概主要就是DIP对分级诊疗并不能产生积极的作用,除此之外,DIP另一个不容忽视的缺陷就是诱导医疗(physician induced demand for medical care)。
DIP与诱导医疗
如果说DRG的一个缺陷是推诿重病患者(通过国外近40年的实践经验来看,这个问题并没有想象中那么严重),那么DIP的主要问题就是诱导医疗。
所谓的诱导医疗指的就是医生诱导患者接受他们本不需要的医疗服务,或者医生从自己的利益而非患者的利益出发为患者选择医疗服务。
DRG因为不考虑同一个病种不同的治疗选项,因此几乎没有给医生留下诱导医疗的空间(当然,这并不能阻止医生诱导患者选择自费医疗服务),而DIP则给诱导医疗留下了足够的土壤,甚至对诱导医疗有正向激励作用。 诱导医疗并不一定都是恶意的,很多情况下,医生只是在根据自身最擅长的技术为患者选择治疗方案,这也是患者在不同的医生那里往往能得到不一样的医疗解决方案的原因。
当然,利益依然是影响医生选择的最重要因素,例如一个阑尾炎患者,在一家能够开展腹腔镜手术的医院中接受手术时,往往不会采用开腹的方式,医生总会向患者介绍腹腔镜术式的优势,影响患者的选择。有研究显示,同一个医生在面对贫穷患者和富裕患者时所提出的治疗方案是不同的,这说明医生对自己收入的预期在影响他的医疗决策。
奥巴马时期,美国白宫医疗改革经济学专家组“The Economic Case for Health Care Reform”曾经指出:在美国大概有近30%的医疗支出是不必要的,占GDP的5%,这部分医疗服务即便不提供也不会对医疗质量造成影响。因此诱导医疗在医保支付中并不是一个小问题,而是一个大问题。
当三甲医院通过DIP扩充分组,使自己拥有独享的分组产品之后,这些产品就成了激励诱导医疗的土壤,医院往往会设置绩效考核指标激励医生增加这些利润丰厚产品的产量。而患者对于自己是否应该接受这些高价格的技术治疗完全没有判断力,医保也没有和医生对等的专业知识对这种情况进行监管。
诱导医疗是无法完全被杜绝的,控制诱导医疗有两个途径: 1、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那就是在分级诊疗的基础上,建立严格的转诊机制。
在这种机制下,三甲医院必须完全关闭门诊,不能直接向患者群体推销自己的高新技术产品,推销的对象只能是基层社区医院,当这些医院的医生遇到自己不能处理的患者时,才会将患者上转到上级医院。此时,下级医院的医生就起到了患者医疗顾问的作用,帮助患者做出正确的治疗选择从而避免诱导医疗。 02、从医保准入上解决问题,医保资金完全按照“保基本”的原则确定医保支付的范围。
只有绝大多数基层医院能够提供的医疗服务才是基本医疗服务而被纳入医保,而只有三甲医院才能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归于自费医疗服务,或者低报销比例服务。将这些服务的接受对象定义为高收入人群。如果DIP中所加入高新技术项目不能纳入医保报销,DIP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整体来看,DIP是一个在中国目前医疗现状下的一个妥协产物,它很有可能终被DRG所替代。
从现在的情况看,在北上广这样三甲医院扎堆的地方,围绕DIP的竞争依然会十分激烈,不同三甲医院所能提供的产品清单也不完全一致,最终能够从DIP模式中获益的也只是金字塔尖上的少数医院。医保部门所需要关注的是不要让这些医院占据太大的市场份额,从而侵占过多的基层医院发展资源。
医改任重而道远,分级诊疗实现之时就是医改成功之日。很多专家将过去医改的失败归咎于医保的缺位,现在医保参与进来了,应该成为推进分级诊疗的核心动力,但是面对现实困难,向左走还是向右走,似乎还在探索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