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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院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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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管发〔2011〕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xxx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奖励制度》如下:

一、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及范围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二、工作要求

杜绝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 所涉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上报必须保证及时性、完整性,不涉及事件性质、原因、责任等。

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自愿性、保密性、非惩罚性。

(一)自愿性:医院各科室、部门和个人有自愿参与(或退出)的权利,提供信息报告是报告人(部门)的自愿行为。

(二)保密性:报告人可通过各种形式具名或匿名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将严格保密。

(三)非惩罚性:报告内容不作为报告人或他人违章处罚的依据,也不作为对所涉及人员和部门处罚的依据。
四、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奖惩

每月由质管办对不良事件和安全隐患报告例数进行汇总,并对科室进行奖励。

(一)所有奖惩意见,经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形成建议,并报院长办公会通过。

(二)医院鼓励职工主动上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每上报一例,奖励30元。

(三)定期对收集到的不良事件报告和安全隐患进行分析,公示有关好的建议和金点子,给予表扬与奖励。

(四)凡发现漏报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情况,每漏报一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100-500元处罚;凡故意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处罚,科室负责人负连带责任,由此引发纠纷或事故的按《医院医疗纠纷处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五)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和差错的医疗安全(不良)事件,警告事件(Ⅰ类)、不良事件(Ⅱ类)由医院职能部门根据医院《奖惩办法》进行处罚,未造成后果事件(Ⅲ类)、隐患事件(Ⅳ类)由科室负责人根据科室考评细则进行处罚。

五、监管

医疗质量(安全)不良管理实行质管办、各职能部门、各临床医技科室三级管理体系。

六、本制度由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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