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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疗纠纷真实典型案例广东医疗事故著名事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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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23日,谭某家属胡某(已故)因牙痛独自到源城区某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治疗,经诊断为:牙周炎。医生当即为受害人开具头孢曲松钠、甲硝唑药物,在未为胡某做皮试的情况下,该院医生和护士就直接给受害人用药输液。用药不到十分钟,受害人说有些恶心、想呕吐,护士去找医生查看,医生赶到,胡某就已手发麻,说话僵硬。

接着,将胡某送至该医院总院抢救,当时胡某已深度昏迷。至下午15时许,胡某家属接到通知赶到医院,看到胡某已在LCU病房,无任何反应。在呼吸机的作用下,胡某被动抢救维持至2016年1月9日,被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2016年1月12日,原告与院方共同委托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针对受害人死亡原因做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受害人属于急性过敏死亡。

代理人通过查阅药典及相关规定、并咨询医疗专家,青霉素有诊疗规定,临床注射前必须做过敏性实验,而对头孢曲松钠却没有规定,且该药品说明书也没有明确要求。此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明显对原告方不利。

在诉讼过程中,为依法维权,原告方向源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医疗过错鉴定申请,该院依法委托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医院对受害人诊断治疗、抢救及住院治疗等过程中存在哪些过错;及院方过错与受害人的死亡后果有多大因果关系。

最终鉴定结论为:院方在受害人诊疗行为中存在主要过错,与受害人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不超过70%。

【代理意见】
原告方虽对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不服,但因系法院委托,也无充分证据和理由再启动重新鉴定。作为原告代理人,为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和应适用的法律依据,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xxxx】医鉴字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被告对受害人死亡的过错参与度不超过70%的鉴定意见,不应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代理人认为,被告至少应承担90%的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该鉴定意见书竟将院方违法向原告拒绝提供事发当天即2015年12月23日13时05分的门诊病历,作为本次鉴定的主要依据,明显错误

从原告方提供的证据8,即受害人家属与主治医生巫某的谈话记录等证据及庭审被告认可的内容,足以证实:事发后,原告方向院方索要事发当天即2015年12月23日13时05分的门诊病历,而院方一直拒绝提供这一事实。且院方在开庭时也认可没有及时向原告方提供事发当天的门诊病历。然其只是辩称,原告方没有索要,可见其这一主张明显不能成立。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条规定:门诊病历原则上应交患者负责保管;经患者或者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有医疗机构保管。

在事发当天下午,原告方得知受害人发生医疗事故后,第一反应就是首先保存病历、用药处方等相关诊疗证据,亦是正常人维权的基本常识。且向患者或其家属提供门诊病历,是医院的法定义务,无论患者或家属是否索要,都应向患者或家属无条件提供。

那么,该院社区卫生站为什么违反规定,一直拒绝将事发当天的门诊病历交给受害人家属呢?原因很简单,因这份门诊病历是一份关键证据,最能反映当时的客观情况,若交给了患者家属,院方无法再予补写,门诊病历是医生单方所写,病历原件在其手上,由其暗箱操作,当然可以任意补写或重写。

同时,此门诊病历中记载“患者否认药物过敏史”,与客观事实不符,明显是院方事后补写或重写添加的,为此也就是院方拒绝向受害人家属提供此门诊病历的原因所在。从院方的入院记录“既往史”部分可以证实,受害人对“头孢地嗪”有过敏史,可见,受害人是清楚的,不可能否认其有药物过敏史,而社区门诊病历却又称受害人否认药物过敏史,明显不属实。现受害人已死无对证,院方又违规拒绝向受害人家属提供门诊病历,病历又是其单方所写。对此,双方有争议,是因院方违规拒绝向受害人家属提供门诊病历所致。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规定的;(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院方违规拒绝向患者或家属提供事发当天的门诊病历,明显存在过错。故应作出不利于院方所主张理由的认定,即不应认定院方所主张门诊病历中记载“患者否认药物过敏史”的内容成立,其事后提供的该份门诊病历,亦不应作为鉴定的依据。

广东通济鉴定中心【xxxx】医鉴字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却将上述被告违法拒绝提供的门诊病历作为鉴定的主要证据。故,所作鉴定结论明显不公平、不合理。

(二)【xxxx】医鉴字x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没有考虑受害人主治医生巫某没有医师资质这一重大过错

巫某没有医师资质也是被告院方承认的事实。从原告提供的证据8即受害人家属与巫某的谈话记录,可以证实,当天为受害人治疗的主治医生就是巫某,而并非是黄医生。该谈话记录且有黄医生和巫某的签名确认,主治医生处是巫某本人所签,而黄医生却签在了证明人处。

故,从而足以说明,受害人的主治医生就是巫某。而上述鉴定结论,并没有考虑受害人主治医生巫某没有医师资质这一重大过错,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公正。

综合以上两点,上述鉴定意见中的鉴定结论,不但没有考虑受害人主治医生巫某没有医师资质这一重大过错,反而将院方违法向原告拒绝提供的事发当天门诊病历作为主要鉴定依据。故该鉴定书认为,被告对受害人死亡的过错参与度不超过70%的鉴定意见,明显不公平、不合理,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即便是认定院方负主要责任,也应认定院方至少应承担90%的责任,即要求被告应赔付原告方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81429.2元。

【判决结果】
源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6)粤162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及本院查明认定的事实,认定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参与度为85%,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5486.62元。

【裁判文书】
(2016)粤1621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医疗事故责任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直都是患者维权的争议焦点。

就本案而言,因并无药典和诊疗规范规定,为患者使用头孢曲松钠之前,必须做过敏性实验,且该药品说明书也没有明确要求。故,很难认定院方存在重大过错。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也不一定能够构成医疗事故。届时,患者更难以维权。

因此,在本案诉讼中,为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为受害人做了死因鉴定后,依法向诉讼法院申请了医疗损害过错责任鉴定。同时,为当事人进一步搜集证明院方存在医疗过错的相关证据,最终获得法院认定,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结语和建议】
以前,医疗事故责任赔偿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自《侵权责任法》生效后,抛弃了行政法规和裁判实践使用的“医疗事故责任”概念,采用了“医疗损害责任”。当然也否定了所谓“医疗事故鉴定”,并且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司法解释中关于“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解释意见,本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已回归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就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而不再以构成“医疗事故”为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侵权责任法》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上位法、新法,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而不应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且适用《侵权责任法》,对于患者的损失赔偿标准也有了统一规定,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均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更为公平合理。

因此,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损害赔偿,不再需要区分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仅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即可。医疗过错鉴定是为分清民事责任、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依据,相比较医疗事故鉴定,更具有可信性和公信力。更大程度上体现了民事公平原则,有益于医疗纠纷的高效、公平解决。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22日晚上22点28分左右,黄某某(男,28岁)在出租屋内洗澡时疑触电昏迷,家属黄某于22点31分打120急救电话,深圳某医院派出急救车和2名医务人员出诊,在途中联系黄某得知患者出现意识障碍,遂电话指挥黄某先进行胸外按压抢救,并在临到现场时通知家属能否将患者抬到楼下,以缩短抢救时间,家属表示同意,并将患者抬至楼下,救护车于22点41分到达现场,患者已被抬到1楼,现场检查患者深昏迷,瞳孔散大,无脉动及呼吸。22点43分立即行手法开放气道,维持心电监护,进行胸外按压,心电图示室颤,于是准备除颤,立即给予150J能量电击除颤,除颤后仍有室颤,继续给予胸外按压,为缩短抢救时间,遂将患者抬至救护车上抢救,在车上继续进行心肺复苏,吸氧,建立静脉通道,给予注射肾上腺素静滴和心肺复苏,于22点52分送到医院急诊抢救室抢救,23点46分宣布死亡。

黄某提出3点质疑:1.深圳某医院120医生让把患者抬至楼下,违反就地抢救原则致抢救中断。2.120医生到场后除颤一次,无效,显示电压不够,救护车上设备未做好抢救准备致抢救不成功,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3.医生抢救未及时吸氧,开放静脉通道,给相关药物处理带来困难。

针对黄某提出的质疑,深圳某医院和黄某共同委托广东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医疗损害责任鉴定。2017年9月5日出具的鉴定审查意见为:深圳某医院对死者黄某某的院前抢救行为存在过错,不排除其过错与黄某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属轻微因素,建议过错参与度以1-20%为宜。

根据广东某司法鉴定所的审查意见,深圳某医院及其保险公司坚持按1%赔偿,黄某坚持按20%赔偿,双方意见不统一,为解决医患争议,宝安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医调委)主动介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区医调委主持调解。

【调解过程】
区医调委组织区司法局、区卫计局、法援律师、医患双方进行首次调解,调解过程中,医患双方对司法鉴定结果均表示无异议,但在补偿金额上产生较大分歧,医方同意按5-10%的赔偿额计算,患方坚持按20%的赔偿额计算,各抒己见,互不妥协,首次调解失败。

之后,调解员做了大量说明、说服和劝解工作,2017年10月12日组织第二次调解,调解过程中,黄某表达立场:坚持按20%赔付,否则将天天到医院去找领导。医方保险公司表示最多赔偿10万元,否则就打官司后离场,医方代表态度还算积极,表示愿意和解,对于黄某提出的赔偿33万余元要求,愿意带回去给领导汇报,同时希望黄某能够做些妥协,实在谈不拢的话只能走法律途径了。2017年10月17日由医调委组织的第三次调解亦因双方分歧较大宣告失败。

黄某不希望走法律途径,因为耗不起打官司的时间和精力,遂多次向上级部门信访,寻求政府的帮助。区上级部门随后立案,10月18日上午,区委书记亲自接访,区医调委,医患双方,保险公司多方到场,由区委书记听取调解员的案情讲解,调解员对死者家属充分同情(注:死者尚留有两个年幼的孩子和年事已高的父母),区委书记表示鉴于死者家庭情况困难,建议医方按最高过错度20%赔偿,并承诺由政府提供困难救助金3万元,建议调解员适当照顾弱者。此后,调解员,再次向院方说明了黄某家庭经济困难,黄某某突然离世,家庭负担骤然加重,且纠纷长期拖着对医院声誉也不好,希望医院能够按照20%即30万余元赔偿死者家属,既安抚家属,也维护了声誉。最终,医院再三考虑后表示愿意让步,医患双方达成一致,区医调委于2017年10月31日组织第四次调解工作,尽快落实和解决签署协议书事项。

【调解结果】
2017年10月31日,医患双方共同到区医调委签订调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1.深圳某医院一次性给予黄某某家属赔偿金300273.9元,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一切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2.本调解书签订后,黄某某家属不再向深圳某医院及其相关医务人员提出其他赔偿要求,不得通过其他途径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终结。

双方签订完调解协议书后,经区医调委与区人民法院的远程设备做了远程司法确认,由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区医调委组织多次调解均因赔偿数额差距较大而失败,但能够把医患双方拉到一起坐下来协商谈判,也是需要调解员坚持不懈的努力和技巧。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听取和理解死者家属的困难,情理交融,请法援律师计算死亡赔偿金,协助和指导死者家属办理公证书、户口注销证明、亲属证明等各项前期准备工作等,调解工作一定要根据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调解方案,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推动医患纠纷的快速和顺利解决,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1日晚上18时16分,刘某(男,53岁)因头晕、心悸等症状前往深圳市某医院急诊科就诊并收入院。入院后,经院方检查初步诊断为:1.快速房颤,2.心肌缺血,3.心悸查因。随后刘某症状进一步加重,医方立即将刘某转入重症病房。刘某病情危重,19时30分医院发出病危通知单,刘某家属拒绝签收。2016年9月2日00时30分,刘某经抢救无效宣告医学死亡。刘某家属认为刘某就诊一小时医院就发出病危通知,5小时后就死亡,难以接受,对医院的抢救和治疗存在严重不满和异议,情绪激动,双方发生激烈冲突。

【调解过程】
2016年9月2日,死者家属在刘某死亡当天凌晨便聚集10多人到医院,且人数不断增加。同时,刘某家属拒不同意殡仪馆接走尸体,并采取烧纸、摆灵堂、拉横幅等行为扰乱医院公共秩序。派出所介入,并对其中一名刘某的家属进行行政拘留,另训诫四人。深圳市龙岗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及时介入调解,并制定了纠纷调解方案。

(一)阐明殡葬法规,平息家属怒气。刘某家属不愿将尸体直接移送殡葬馆,坚持要等其他亲属到医院见上死者最后一面。故与前来配合处理移送尸体相关事宜的公安民警发生冲突,造成医院秩序混乱。随后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死者尸体被移送殡仪馆,而家属则认为是有关部门“抢尸”,并要求主治医生给“说法”。至此家属与医院、公安等部门矛盾进一步激化,聚集家属增至三十余人。调委会接到通知后,立即深入纠纷现场,组织当事各方展开调解。调解员考虑到家属们处于极大的悲痛和愤怒之中,存在情绪激动、理智缺失、难以正常沟通等情况,因此采取了以下几个步骤进行耐心调解。首先,调委员采用隔离交流法,让公安人员全部回避,医院方只留下医务科一名工作人员。稳定家属情绪后,让家属暂时确定几名代表前来沟通。其次,向家属代表阐明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医院死亡的应在8小时内通知殡仪馆接送尸体,且殡仪馆应在收到通知后4小时内接运尸体。因此,非其他特殊原因,死者尸体不能在医院停放。特殊原因只包括捐献遗体或进行事故尸检两种情形。但家属明确表示拒绝进行尸检,故无理由要求在医院停放尸体。再次,调解员耐心告知家属,尸体移送殡仪馆后,不会未经家属签字同意就被火化,其他未及时赶到的家属可以在殡仪馆送别死者。最后,让家属代表将具体情况转告其他人员,并表示希望家属停止烧纸、摆灵堂、拉横幅等扰乱秩序的活动,调委会会积极协调,争取被拘留的家属尽快释放。至此,家属情绪暂时平抚。

(二)引导家属商讨,形成统一意见。死者家庭较为特殊,育有四女,无男性,而且女儿都已出嫁。事发后,家属内部的意见较为混乱,由于没人能直接代表家属的整体意见,每次参加调解的人员也不同。几轮调解后,依然不能形成统一意见,特别是对是否进行尸检事宜,家属内部意见摇摆不定。为尽快解决纠纷,说服死者几位女婿担起处理死者后果的责任,努力促进家属内部形成一致意见。并在专业研判方面为家属提供帮助,组织医院负责人、卫计人员对家属代表说明和解释整个医疗过程,并提供相关诊断资料,促使家属合理判断本次医疗纠纷的性质。

(三)解释相关法律,促成调解结案。经过多次调解后,调解员向家属详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说明医疗责任划分的前提和承担相关后果的风险,以及家属可能获取的最大和最小利益。由于家属最终决定不进行尸检以辨清相关医疗责任,也对医疗过程基本了解,故放弃以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主张权利。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努力向医院方面协调,争取了尽可能多的人道主义救助款项。最终在各方积极努力下,为家属争取到适当又能接受的救助款项,促成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家属也为自身的不当行为表示歉意,对参加调解工作的同志表达谢意。至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2016年9月8日调解员进行电话回访,刘某家属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处置案情紧急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纠纷,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响应迅速,及时反馈。由于参与纠纷事件的主体众多,而在纠纷群体内部往往信息共享不充分,而紧急之下,愤怒、恐慌、无助、悲观等负面情绪会迅速蔓延,有时还会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故意煽动闹事。因此,纠纷应对部门需要在第一时间参与纠纷调处,并让容易激化矛盾的部门回避,帮助纠纷主体选择代表,充分传递处置纠纷的相关信息,稳定情绪。

(二)将心比心,尽力帮助。许多纠纷的当事人文化层次较低,在深圳也无亲无故,虽然能号召众多亲属,但难以形成合力。如本案中死者只有女儿,且都已嫁人,众亲属中并没有谁能代表死者家庭核心意见。故此时需要以心比心,调解员设身处地的站在死者亲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如何才能最有效处理纠纷。本案中劝导一位女婿挑大梁,组织专业人员沟通医疗过程,都是解开当事人心中疑问和难题的做法。真情付出,必有回报,调解员的努力最终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三)法为底线,善用法律。依法办事是大框架,特别是对于容易煽起社会仇恨的群体性医疗纠纷的处置,更要慎重,任何违背法律的行为即使能暂时化解纠纷,最终也会导致更为严重的社会后果。在处置纠纷过程中,全程都要以法律为底线,实质不违法,程序也不违法。但法律的适用既严谨又灵活,如本案中协调公安机关释放被拘留的亲属实质不违法;而不进行尸检便模糊责任赔钱息事宁人则是程序违法;在赔偿之外争取人道救助则是合情合理,也不违法。坚持依法应对,才是稳定、有效、可持续的纠纷处置方式。此次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做到矛盾纠纷“不出门”“不激化”“不扩大”,得到了当事人及群众的认可和点赞,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案情简介】
患者刘某某,男,45岁。2017年2月8日16:00因“上腹痛3小时”到东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日18:15患者突然病情加重,立即给予心肺复苏等抢救治疗,20:02患者经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

2月10日,东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接到患方情况反映,立即安排调解员了解情况。医方表示患者病情变化突然,死亡原因不明,建议先进行尸检,根据尸检结果再行协商。患方认为患者是自行开车到医院就诊,独自步行到诊室,入院时病情并不严重。就诊后护士给患者使用静脉输液等药物治疗,但无交待注意事项,用药十多分钟后患者发生病情变化,院方用药不当导致患者死亡。

【调解过程】
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情况后,将调解的权利、义务及选择调解途径解决争议的优势等告知双方,引导双方办理申请调解的手续并提交有关资料。双方各自商议后,患方家属要求医方先支付10万元作为纠纷处理期间患方家属住宿、伙食及安葬死者的费用后,才能进行调解。医方表示不能接受患方家属提出的预支费用要求,只愿意在无先决条件下进行调解。患方家属指责医方不理解、同情患者家属的处境,无调解诚意,表示不需要医调委的调解,并扬言要通过“自己”的方式解决问题。调解员没有放弃对患方的劝说,与患方较为理性的几名家属进行医疗纠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讲解,劝导患方依法理性处理纠纷,但患方家属情绪激动,劝说未能凑效,患方家属执意离开医调委。

调解员及时向医院和属地警方通报有关情况,建议密切留意患方家属的动向,做好防范和安保工作。当天晚上,调解员继续与患方家属代表进行电话联系,安抚家属情绪,提供纠纷处理方案,了解家属意向,告之若通过聚众闹事等争取解决纠纷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当地派出所积极配合,密切注意患者家属动向,指派干警等工作人员带着相关法律法规及打击医闹的宣传资料去死者妹夫家中,劝导其合法理性处理纠纷,不能因争取合法的权益而做出违法行为。

2月11日,经多方多次劝阻无效的患方家属,召集50余人到某医院拉横幅、放鞭炮,警方果断行动,依法将主要肇事者带走调查。悉知情况后医调委调解员马上到现场,对患者家属进行反复劝说,讲法律、摆道理、叙情理,分析利害关系,建议其重新回到调解渠道,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患方家属认识到过激冲动行为的错误性,态度有所转变,同意离开某医院并考虑申请调解。某医院的医疗秩序恢复正常。

2月13日下午,患方家属到医调委,向调解员咨询调解的处理程序。看到患方家属有主动调解的意向,调解员立即向患方家属解释说明调解方案。建议患方家属通过调解解决纠纷,首先应放弃要求医方预支费用的不合理要求,并马上申请尸检,避免因时间延误无法认定患者死亡原因,在以后的调解或诉讼中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与此同时,调解员及时将患方家属愿意调解的情况反馈给某医院,争取医方互谅互让,协商处理纠纷。经过多番劝说,患方家属不再坚持要求医方先垫付十万元,表示同意申请尸检,并办理了申请调解的有关手续。经审核,双方共同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医调委正式受理此案。

2月15日,医调委召集医患双方到调解室进行调解。患方家属代理律师认为,据临床诊断经验,医方诊断的糖尿病和胃炎不会在2个小时内导致患者死亡,故推定医方治疗措施不当,要求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医方则认为医方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操作,患者主诉为上腹痛,引致该症状的病因较多,在完善检查时患者突然病情加重至死亡,是否存在不足应由第三方评估或鉴定。

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该案涉及的问题专业、复杂,医患双方接受调解员提出的“启动专家咨询程序”建议。

2月17日,医调委召集心内科、消化内科、内分泌科等医学专家对本案进行专业分析,征求专家咨询意见。参与咨询的专家一致认为:患者病情表现不典型且发展迅猛是造成其救治无效而死亡的主要原因,但医方亦存在诊治瑕疵——对患者的病情未及时组织心内科等方面的专科医生进行会诊,故建议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专家咨询意见对责任划分的建议与患方家属的预期差距较大,为避免激化患方情绪,调解员选择背靠背调解的方式,通过单方约谈、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与医患双方分别进行调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对赔偿额进行认真核算。经过反复的沟通,患方家属将赔偿额定为30万元,医方表示可以补偿患方22万元,双方对赔偿额仍存在分歧。死者妻子多次向医调委提出,此前在某医院被公安拘留了几名患者亲属,若纠纷长时间得不到解决,难以保证其他家属不会采取更极端的行为。

调解员顾不上周末休息,随时与医患双方保持电话联系,及时掌握最新动向,反复与双方沟通,力促调解成功。

【调解结果】
2月20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署调解协议书。一是院方在承担轻微责任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人道主义补偿,一次性补偿患方22.8万元;二是患方家属尽快火化尸体后,院方出具谅解书。三是调解协议双方履行完毕后,双方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经双方当事人申请,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6日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并出具裁定书。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调解案件,工作中存在以下特点。一是针对医患双方争议的矛盾焦点,快速厘清是非责任。本案发挥行业专家专业优势,引导当事人启动专家咨询,组织医疗专家参与调解,在明确责任后依法引导医患双方提出合理诉求。二是及时向公安等部门反馈情况,做好防止矛盾升级和事件恶化的预防工作。医疗纠纷案件中,死者家属往往感情冲动,容易导致“民转刑”案件发生,应尽力避免。三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受理调解,引导双方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确保调解协议顺利履行。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9日,患者谢某因“感觉胸闷不舒服一周”到珠海市某医院门诊就诊。接诊医生给予查体并开具血尿常规、肝肾功能、血脂、血糖、电解质,常规心电图,胸部正侧位片、消化系和泌尿系彩超一系列项目检查。当天检查结果报告①胸片:未见异常。②心电图:T波改变。③检验:甘油三脂偏高,白细胞计数偏高。由于患者说当日工作较忙,消化系、泌尿系彩色超声检查没有时间检查,预约一周后进行。当日医生给予“银杏叶滴丸5粒,3次/日”口服治疗。25日,谢某再次到该医院门诊复诊,体查结果:血压148/90mmHg,心脏听诊无杂音,心音有力。双肺及腹部无异常体征。彩超报告:脂肪肝,肝内胆管结石。初步诊断高脂血症。医生给予降血脂药物治疗。

离院后当天晚上,谢某再次突发持续胸痛半个小时,谢某家属立即带其乘坐出租车送往复诊医院。赶往医院途中谢某突然意识丧失、全身抽搐,送进医院急诊抢救室时已心跳停止,无血压,瞳孔散大,无对光反射。经延时复苏术,仍不能恢复有效自主心律。一小时后,珠海市某医院宣布谢某临床死亡,死亡诊断:猝死。

亲人突然死亡,悲痛让谢某家属失去理智,认为谢某的死亡是医院“误诊”行为所致,拒绝从病房搬动尸体,次日聚集亲戚二十余人找医生和医院领导“要个说法”,要求医院承担本次医疗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提出225万元的赔偿要求。医院则认为要进行尸体解剖,查清死因后,再协商处理。双方矛盾产生。

【调解过程】
7月27日,谢某家属求助珠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受理此案后,调解员认真倾听谢某家属的陈述,安抚家属情绪的同时,首先向谢某家属解释相关法律规定,指出拒绝搬动尸体,影响正常医疗秩序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经过调解员耐心的劝解,谢某家属终于同意把尸体从病房移到太平间。

其次调解员开始查阅分析双方递交的资料,在全面了解纠纷事实的基础上,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先从医学角度上查找该疾病的认识、诊断、治疗方式,再从法律角度上,找出适用的法律条文等。因为案情重大,医调委快速启动了专家库对案情进行评估。综合医学、法学专家意见,医调委做出以下分析意见:1.导致胸痛的原因很多,首诊当天挂号普通门诊进行心电图检查,符合操作常规。2.心电图显示T波改变,医院诊断与药物治疗符合常规。3.心脏猝死是突发性,谢某家属并未意识到严重性,没有呼叫救护车送至就近医院,耽误抢救时机。4. 若复诊时患者仍有胸痛不适应该给予心电图、心脏彩超、化验心肌酶等相关检查,否则存在漏诊。5.谢某死亡与医院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但医院诊疗行为存有瑕疵,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7月29日上午,医调委组织医患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谢某家属调解时态度非常强硬,指复诊时医生告知谢某没什么大碍,拿了药回去吃就好。谢某提出胸痛那么厉害,没什么病因是不可能的,要求住院进一步检查,却被告知医院有规定,不能随便住院。谢某家属认为两次就诊均未得到对症的医治,医院存在漏诊、误诊、严重过失,要求医院赔偿由225万元变为292万元。医院认为患者首诊过程中,主观症状不典型,从现有证据来看首诊检查项目已经很全面。复诊过程中,患者也没有明确告诉医生其身体有不适。首诊医生诊断高脂血症并无误诊,给予力平之等药物降血脂也符合诊疗常规。急诊抢救前,患者突发胸痛并持续半小时,并意识丧失了20多分钟,到达抢救室时已失去生命体征。患者突发死亡,与医院无关,本纠纷不属于医疗事故。对谢某家属近三百万的巨额索赔,院方表示无法接受,但愿意给予1万元的人道补偿。谢某家属情绪即时爆发。

调解员认为医患双方的赔偿数额差距太大,谢某家属情绪不稳定,当即决定调整调解策略,分头做工作。对谢某家属注重安抚给予理解,并着重从“情、理、法”多角度入手劝说。但同时也指出:在没有第三方鉴定机构明确责任的情况下,坚持索要高额赔偿只会引发对抗,增加痛苦。结合患者谢某在就医过程中的详细情况,调解员对家属们进行合情合理的解释,引导他们正确理解本纠纷所适用的法律和依据的医学常识,促使双方逐渐缩小差距。面对院方时,调解员根据案情,结合医学专家咨询意见,对整个医疗过程进行详细分析,指出院方在诊疗上的不足,对该病的认识不到位。特别是医生要严格遵守诊疗操作规程,尽到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才能避免造成不良后果。建议院方从道义、责任心等角度多为病患考虑。

谢某家属认为调解员的话句句在理,也看到调解员在设身处地为其着想,通过权衡利弊,同意回到法律框架下合理计算赔偿数额。医院也认为调解员提出的调解建议有理有据,表示予以配合。

【调解结果】
医调委的三名调解员从专业的角度详细分析病情风险,考虑意外因素,耐心细致地对医患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论依据,动员医患双方换位思考,与谢某家属、院方面对面开展调解工作。经过连续7个小时的不懈努力,最终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医院一次性赔偿给谢某家属共计9.9万元人民币,谢某家属也将死者遗体移至殡仪馆。此后,医患双方就赔偿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双方在医调委的意见本上写下对调解结果满意并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与普遍的民间纠纷相比而言,医患纠纷调解专业性知识性强,责任界定难度较大。这就要求调解员必须在拥有高超的调解技巧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的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法律知识。从谢某家属与珠海某医院的这一起医患纠纷来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患者突发死亡,医患双方对立情绪激烈的医疗纠纷案。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医调委会对该起案件判断准确,及时介入、稳定患方情绪、掌控局面,使事态得以控制。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要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始终站在中间立场,使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身诉求,同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及时咨询相关专家,制定具体的调解方案,通过细节的认定打开调解突破口,这也是人民调解灵活性的重要体现。
【案情简介】
2012年8月27日,区某妻子冯某因腰骨痛入住佛山市禅城区某医院治疗,医院诊断其“腰椎结核并椎旁脓肿形成”,予以链霉素抗结核治疗,8月29日冯某接受链霉素皮试呈阴性,遂予以肌注。9月2日,冯某出现头晕、胸闷症状,继而出现休克,心跳、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15:30时被宣告临床死亡。区某认为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召集 60 多名亲属到医院拉横幅、摆遗像、烧香讨说法,要求医院赔偿1000000元。

【调解过程】
9月5日,区某等人到佛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简称市医调委)咨询,调解员从交谈中得知区某已多次组织亲属在医院拉横幅、摆遗像、烧香,且死者冯某遗体仍在殡仪馆尚未处置,意识到不及时处理该纠纷,很可能引发重大的群体性事件。在征得医院同意调解后,市医调委连夜召开会议讨论案情,研究制定具体调解方案。

一、医患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局

调解开始时,死者冯某家属认定医院存在重大过失,坚持索赔100万元。院方则认为患者死亡系药物过敏所致,院方不存在医疗过错,但同意补偿20000元。医患双方针锋相对,各持已见,调解无法再进行下去。

为打破僵局,避免正面冲突,调解员采取背对背调解模式,提出启动医学专家鉴定程序,明确各方责任。但院方以患者家属仍在医院聚众闹事,无调解诚意为由拒绝提供病历资料。调解员马上联系区某,劝导其停止在医院聚众闹事等过激行为,为双方通过医学专家鉴定解决纷争,营造良好的调解气氛。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区某同意停止闹事,撤离医院。调解员将此情况反馈给医院,同时向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告。最终,院方同意交出病历资料,并配合医学专家组进行专业鉴定分析。

二、调解一波三折,组织专业鉴定,明确责任

医学专家组经研究一致认为:院方在整个诊疗过程中符合诊疗规范,未发现明显的违规行为,但对诊疗计划及药物不良反应风险,未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充分的告知和沟通。调解员结合医学专家意见召集法学专家进行研究分析,经与医患双方沟通,建议院方正视客观事实,对患者家属进行赔付。对区某失去亲人的心情表示理解,但不应提出毫无理据的赔偿要求,建议降低赔偿标准。经过调解员的一番疏导,区某同意调整赔偿金额,但院方坚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9月8日,为了解院方真实调解意向,促成矛盾纠纷尽快化解,调解员利用周六休息时间与院方领导和医务科工作人员进行面对面沟通,并邀请禅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领导一同座谈。在与院方代表沟通过程中得知,院方购买的医疗责任保险有合同条款规定,医疗纠纷必须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诉讼方式确定责任,否则保险公司将不予定责理赔,故院方坚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为此,调解员主动联系院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了解有关情况。经过多次沟通和解释,保险公司最终接纳调解员的建议,同意通过司法鉴定确定院方责任。调解员随即将保险公司意见转告区某和院方,双方同意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为确保鉴定结论公平公正,调解员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司法鉴定机构。

由于死者遗体仍停放在殡仪馆,且临近中秋、国庆假期,调解员充分考虑到区某一家迫切希望死者入土为安的心情,希望司法鉴定机构能尽快出具鉴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机构也认识到本案的社会影响,加紧开展鉴定工作,并在十多天后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院方在对患者冯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风险告知义务,诊断依据不够充分等不足,与冯某死亡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拟为30%左右。”

根据鉴定结论,调解员依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进行计算,院方需向区某赔付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20 多万元,扣除区某需承担的医疗费、司法鉴定费后,院方还需支付区某19多万元。

三、情理法并用,力促双方调解成功

9月25日,市医调委再次组织医患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在调解现场,调解员向双方宣读了司法鉴定结果并提出了调解方案。区某当即表示同意,而院方代表表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但调解方案需请示院方领导方可确定。

9月26日上午9:40分,院方回复不认同鉴定结论所确定的30%责任,认为最多承担20%的责任,即赔偿区某18万元。面对院方的托词,调解员希望医院权衡轻重,尊重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接受客观赔付方案,不必进行无谓的“讨价还价”。最终,院方接受调解员的建议,同意承担30%的责任。

9月26日中午13时35 分,医患双方在市医调委调解室签订调解协议。期后,双方一起将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确保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至此,一起重大复杂的群体性医疗纠纷在调解员23天的多次调解后得以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根据调解协议,院方向区某赔偿了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合计204586.32元,扣除区某应向院方支付的医疗费、司法鉴定费后,院方一次性支付区某192304.36元。区某为感谢调解员圆满解决此次纠纷,特地给市医调委送去感谢信。

【案例点评】
我国民事侵权责任一般包括四个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院方应当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病情及医疗措施(含诊疗计划及药物不良反应风险等),在本案中,院方未就诊疗计划及药物不良反应风险与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充分的告知和沟通,该行为已违反规定,且患者冯某在治疗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清楚,院方对此存在过错。

本案中,认定院方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最关键点,是院方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院方不接受医学专家意见的情况下,为明确纠纷产生的因果关系以及医患双方责任,调解员建议双方共同申请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结论认为:院方与冯某死亡后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参与度拟为30%左右。据此,调解员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向院方说明存在的责任;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赔付金额,制定调解方案,最终促成本案调解成功。

在本案中调解员通过严谨的法理分析以及适用法律,明确各自的责任,打消院方规避责任的想法,亦打消家属以闹求赔的念头,拉近医患双方的距离;及时启动联调机制,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合力化解医患纠纷。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患者郑某某因“尿频、尿急”数日,到珠海某男科医院就诊。经前列腺常规和B超检查后,诊断为前列腺炎、双侧睾丸鞘膜腔积液。在医生建议下行精囊穿刺术抽取“两管”睾丸鞘膜积液,积液呈咖啡色粘稠,伴有沉淀。根据化验结果,医院告知郑某必须马上行精囊肿切除术,术后光谱照射消炎、杀菌。

术后,患者气冲冲地找院方讨说法,认为院方乱收费、乱治疗,夸大病情,花费高额治疗费和浪费其宝贵的时间,不仅手术没有效果,尿频、尿急的症状没有丝毫改观,还造成心理伤害。认定院方利用合法行医的外壳,恶意诱导消费,属诈骗行为,要求有关部门查处医院和医生,并要求退还治疗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0元。院方与患者协商无果,向珠海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求助。

【调解过程】
在医患双方首次到医调委进行调解时,调解员向医患双方告知调解原则、调解事项、双方权利义务、调解流程,再仔细倾听双方分别陈述意见。患方郑某某表示选择手术治疗,皆因院方夸大病情,特别是医生明示若不尽早手术会引起不孕不育,甚至会恶化为睾丸癌。手术同意书是手术开始后其被戴上眼罩蒙眼签署的。手术时间只有6分钟,院方涉嫌乱开刀、假手术,给其肉体和精神造成巨大的损失和痛苦。院方则坚称诊断明确,相关手术也是经过患者签字同意后才进行的,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得知案件的争议焦点后,调解员并没有急于给双方分析责任过错,而是先介绍医调委在调解矛盾纠纷上的公正性、简便性特点:相比医疗事故鉴定、法院诉讼等途径,调解是最省时、简便的方式,双方要有互相谅解、退让的想法才有调解的可能,医调委拥有医疗专家库,可以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咨询结果可以作为医患双方的参考意见。医患双方经过认真考虑,接受调解员的建议,均表示接受调解,同意听取专家咨询会的意见,双方的首次调解圆满完成。

事后,医调委针对此案召开专家咨询会,组织相关专家对本案患者的就诊过程进行讨论,查阅了大量医学典籍,分析医患双方各自存在的责任。

经过分析,调解员首先与院方进行单方调解。调解员向院方明确指出:1.院方告知患者前列腺炎症的程度与实际情况不符,该患者前列腺炎程度一般,并不会有恶化或癌变的后果;2.B超未提示积液的具体部位,B超单提示的积液量并不多,不足以抽取到两管液体(患者描述);3.患者并无鞘膜穿刺的手术指征;4.B超单未提示精囊囊肿、精液囊肿,故并无精囊肿切除术的指征。且术后也没有对切除组织进行病理检验;5.术后光谱照射杀菌并不符合医疗常规,依据不足。综合上述5点,院方存在过度治疗的医疗过错。院方听取调解员的分析意见后,态度有所改变,同意给予患者合理赔偿。

双方有了调解的基础后,调解员组织第二次调解。在调解会上,院方表示愿意退回治疗费并适当赔偿误工费、交通费,但是与患者的要求差距甚大。随后调解员向患者进行单方调解,指出虽然院方存在医疗过错,但其要求的10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希望能理性看待。患者情绪比较激动,拿出其他的案例与调解员进行辩解。调解员向郑某某耐心解释:个别的案例并不是法律依据,况且其并未造成案例当中的严重后果。最终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中止。

调解陷入僵局,但是调解员并没有放弃。通过给患者去电询问康复情况的机会,针对患者的疑问一一向其解释,做好疏导工作。患者情绪仍然激动,通话中多次谩骂院方,表示要采取过激的行为争取赔偿。调解员站在患者的角度从正反、利弊方面进行反复劝导。经过调解员多次的电话沟通,患者逐步建立起对调解员的信任,并向调解员哭诉,担心此次手术会对其造成其他的伤害,影响以后的生育及夫妻生活。于是,调解员带上患者咨询医疗专家,经过专家系统、全面的分析解释,最终打消其疑虑。

【调解结果】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院方一次性赔偿给患者9000元。历时四个月的纠纷得以解决,患者放下了沉重的心理负担,重归正常的生活,院方也避免了高额的赔偿。医患双方均满意此次调解结果。签署调解协议后,院方对于医调委能够做通患者的思想工作,让其回归理性,表示非常满意,并送上一面锦旗以表感谢。

【案例点评】
本案中,患者开始提出高额赔偿是基于院方的态度,是对心里不忿的抒发。虽然此案并不是重大疑难案件,医患双方的责任也比较容易分清,但是院方不应以此推脱、消极处理。正是院方在调解过程中消极不配合的态度,致使患方情绪失控,为调解增添难度。院方应该端正态度,主动解决纠纷,杜绝“不闹不解决”的想法。

每一个纠纷的成功调解,不仅化解了矛盾纠纷,更让每个群众接受了一次法律的洗礼。本案中患者从随性提出赔偿诉求到最终理性维权,是调解员不懈努力的结果。医调委在调解纠纷时处于中立的立场,调解员包括法律和医学两方面的专业人士,因此具有公正性、权威性,能够让医患双方都信服,其调解方案也容易为双方所接受。同时,通过医调委的调解使双方免除了冗长复杂的法律程序和高昂的鉴定、诉讼费,因此受到院方和患者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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