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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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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患者隐私制度
患者隐私: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患者因诊疗行为而被医方合法获悉,但不愿公开的个人信息、个人事务、个人领域,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疾病情况、身体隐私部位、身体缺陷、特殊经历及遭遇等。
患者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患者享有隐私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并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一、总则
医院及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隐私权,保守患者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不得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隐私或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医务人员对患者提供诊查、治疗、处置及服务时,应询问患者有关治疗、处置或服务的隐私需求和期望,并在所有诊查、治疗、处置及转运过程中尊重患者隐私需求,减少或避免暴露患者身体隐私部位。
二、患者隐私分类:
患者个人信息,包括患者基本信息、疾病情况、检查结果、身体缺陷等;
患者个人事务,包括夫妻生活、婚外性行为、未婚先孕、特殊经历及遭遇等;
患者个人领域,包括身体隐私部位等。
三、病历管理
1、基本管理
病历中记载的患者信息,医务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人员泄露。
除涉及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管理人员外,不得允许任何其他机构和个人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病历的保管、借阅与复制,遵照《病案保存管理制度》、《病案借阅、查阅制度》、《病案复制管理制度》执行。
2、电子病历
密码登录:电子病历及医嘱等书写、查询等操作均需设置医务人员登录密码。
屏幕保护:医用计算机均应设置屏幕保护及密码恢复功能。
3、纸质病历
纸质病历统一保管在病历车内,医务人员使用后立即放回,病历车及时上锁。
检验、检查结果等纸质报告及时存入病历,DR、CT等影像胶片及时交患者及家属保管。
写有或印有患者信息的废弃纸张原则上不得重复使用,应及时销毁或抹除。
四、门急诊管理
采用叫号系统,避免候诊区、诊室等公共场所显示含有患者信息的资料,如患者全名等。
挂号、收费、取药、化验检查结果打印、便民门诊等窗口:设置一米线、隔离带、挡板等设施保护患者隐私。
门诊诊室:实行“一医一患一室”,无法满足的情况下,设置拉帘、隔断、特殊区域等设施及标识。
采血、化验等区域:设置屏风等隔断设施。
特殊检查、治疗等区域:需要更衣的,设置患者更衣区及更衣柜。
五、住院管理
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等公共场所不得显示、放置含有患者信息的资料,如患者全名、检验报告等。
病室床头卡、患者一览表等,不得显示患者全名及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
男、女患者应分病室安置,病床间设置拉帘或隔断。
六、健康管理中心管理
接待单位集体健康体检时,个人体检报告封于专用密封袋内且应由本人启封,不得将个人体检报告结果泄露给所属单位及他人。
七、员工管理
医务人员在诊查、治疗、处置过程中,应严肃认真,不得探问与医疗无关的患者隐私。
医务人员不得在病室及办公室以外的公共区域(如病区走廊、电梯等)谈论患者病情和隐私。
医务人员在为异性患者进行涉及隐私部位的诊查、治疗、处置时,需取得患者同意且有第三者医务人员或家属在场。当患者提出不接受异性医务人员进行隐私部位诊疗处置时,应尽量满足其隐私要求。
医务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因诊疗行为而获悉的患者个人事务隐私,包括夫妻生活、婚外性行为、未婚先孕、特殊经历及遭遇等。
医务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医务人员工作结束前,应归档患者纸质病历等医疗文书,不得将其随意放置于办公室或护士站。
保洁、后勤等非医务人员经允许进入诊室或病区进行相关工作时,对涉及患者隐私的信息不听、不问、不看、不讲。
八、医疗教学、医学研究管理
以医疗教学为目的,患者作为临床实例需要被查体、病例讲解前,医务人员应征得患者口头同意。
以医疗教学、医学研究为目的,需在一定公开场合讨论患者相关病例资料时,医务人员应隐去患者全名;当可能会造成患者名誉受损时,应事前征得患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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