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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系列:【分级护理制度】免费诊疗时老人受伤谁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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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医院作为公益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就诊的患者同样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防范安全隐患。




某县红十字会白内障疾病定点救助医院在全县开展免费诊疗,主要检查脑中风、白内障等疾病。83岁的贺某参加了此次免费诊疗。医务人员给贺某做了简单检查后,于当日下午安排车辆将贺某等8人接至医院进行免费治疗。贺某在医院候诊过程中,蹲坐在医院提供的椅子上,后起身时不慎摔倒受伤。经送该县人民医院就医,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10天,支付治疗费用23773.38元。
事后,因就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贺某将医院告上法庭,并申请了伤残程度鉴定。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贺某伤情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左侧股骨颈骨折构成九级伤残;2.后续治疗费4000元;3.护理期180天、营养期180天。
法院开庭审理时,医院答辩称,贺某系高龄老人,在候诊过程中本应由家人陪同,按过错责任原则,原告自己注意不够,家人未予陪护,在医院并无过错的情况下,原告的损害应自行承担。贺某称,去医院前曾征求过院方意见是否需要家属配同,医院明确表示不需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开展免费诊疗,将贺某接至医院进行免费治疗,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故从原告上车的那一刻起至其返家的整个过程中,医院应对贺某人身安全负有较大的注意义务。贺某在候诊过程中,医院未安排护理人员陪同,医院存在过错与缺陷,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贺某在候诊过程中,未能充分注意自身的安全,对自己的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故可适当减轻医院的赔偿责任。
综合分析双方的责任,被告医院应承担贺某损失的45%,其余部分由贺某自行负担。

【评析】
本案中,医院作为公益活动的组织者,对参与就诊的患者同样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防范安全隐患。参加义诊的大部分是老年患者,且医院未提供证据证明要求家属随护,在履行保障义务方面存在一定欠缺。法院正是着重考量上述因素,判决医院承担45%的责任,有法可依,也体现了对老年人的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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