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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系列:【值班和交接班制度】护士交接班时少说一句话 这家省立医院赔了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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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在交接班时必须将病员的护理、主要医嘱和执行情况等记入交班簿中,并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后才能下班。本案中,护士蒋某在交接班过程中,没有将郭某误输药物一事记录到交班簿中,并且没有向接班护士口头交待郭某误输药物一事以及郭某得知此事后的心理动向,导致之后出现其他医护人员与郭某的妻子姜某某产生争执,激发了郭某的心理负担,从而加剧郭某病情的恶化,加快郭某的死亡结果。


根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规定,护士在交接班时必须将病员的护理、主要医嘱和执行情况等记入交班簿中,并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后才能下班。


01


郭某,男,1946年5月10日出生。


2017年6月13日晚9时许,郭某因饮酒后突感后背部疼痛,突发晕厥一次、伴有意识丧失等症状,被急诊送至县医院救治。后该医院建议郭某转上级医院治疗。


郭某于当日晚10时许,因突发胸痛4小时至转到省立医院救治,入院诊断为冠心病、急性下壁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三度房室传导阻滞、阵发性心房颤动、阿斯综合征KillipI级、高血压病、慢性胃炎、消化道出血、肾功能不全、低钾血症。


省立医院给予相关检查及抗栓治疗后,于2017年6月14日在急诊冠脉介入下给予郭某行RCA-PCI(右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术,安装了支架,手术情况良好,郭某术后生命体征平稳。


2017年6月17日下午,郭某被给予泮托拉唑药物输液治疗。当日值班护士蒋某在巡视病房时见郭某正熟睡且药液已经输完,故在未叫醒郭某核对药液的情况下,误将邻床16病床患者的丹参酮液体给予郭某更换。


郭某醒后发现自己的药液输给错误便询问护士蒋某。经核对后证实郭某的药液确实输给错误,护士蒋某立即向郭某道歉,并告知郭某输入的药液不会对其身体造成影响,郭某未再予以追究。


当日下午家属探视时,郭某将上述情况告知其妻子姜某某,并让姜某某至护士站再次确认药液输错对其身体有无有影响。


因护士蒋某在换班时未将郭某药液输错一事进行交接,故省立医院换班护士在姜某某询问时否认将郭某药液输错。姜某某随即与医院的几名护士发生争执。

郭某见状后在病床上情绪激动,因该病床护栏没有支起,导致郭某从病床上跌落摔倒在地。

见郭某摔倒受伤,医院立即对郭某进行抢救,后经抢救无效郭某于当日下午18时死亡。

省立医院向郭某的家属发布的死亡通知单载明:“死亡诊断为急性下壁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KillipI级、心律失常、心室颤动;如患者家属对死亡原因有异议,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提出尸检的书面申请并将申请书送交医务处联系相关事宜等”。

家属对医院诊断郭某的死因没有异议,未要求对郭某的死因进行尸体检验。


02


2017年6月28日,郭某家属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家属认为,省立医院的医护人员作为专业技术服务人员本应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在出现医疗过错的情况下,不考虑患者病情及其特殊体质,违反“护理应急管理预案”及“护理风险防范管理制度”等规定,导致郭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诊疗行为有明显过错,应当对郭某的死亡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省立医院辩称,不可否认于2017年6月17日下午将其他病床的药品输入郭某体内,导致输液行为增加了十分钟,但该行为与患者突发心肌梗死产生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03


法院认为,郭某至省立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应当尽到足够的勤勉和高度的谨慎义务。本案中,郭某作为重症患者至省立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后尚需严格卧床休息且生活不能够自理。根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规定,郭某术后应当需要医院对其进行一级护理。从上述查明的事实可知,省立医院对郭某的护理行为存在不当之处。


首先,护士蒋某疏于核查错误的将邻床患者的药物输入郭某体内,虽事后证实该药物对郭某的病情没有伤害,但从一定程度上造成郭某心理上的负担。作为医疗机构,在充分了解患者病情的情况下,应当及时与患者沟通交流,医护人员可以通过书面材料或者口头讲解的方式充分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并详细解释此次误用药物与患者的治疗没有影响。而本案中,护士蒋某仅以口头方式简单告知郭某此次误用药不会对其病情产生影响,而没有向郭某作详细讲解,未能排除郭某心中的疑虑,致使郭某在妻子姜某某探视时再次产生疑惑。


其次,省立医院没有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根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规定,护士在交接班时必须将病员的护理、主要医嘱和执行情况等记入交班簿中,并向接班人交待清楚后才能下班。本案中,护士蒋某在交接班过程中,没有将郭某误输药物一事记录到交班簿中,并且没有向接班护士口头交待郭某误输药物一事以及郭某得知此事后的心理动向,导致之后出现其他医护人员与郭某的妻子姜某某产生争执,激发了郭某的心理负担。


再者,省立医院疏于加强与护患之间的沟通。接班护士虽不知晓郭某误输药物一事,但在姜某某对郭某的输液存在疑问而向其询问情况时,应当及时聆听患者及其家属的主诉,通过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后才能告知患者及家属相应的情况和解决办法。而省立医院的医护人员在不清楚有无对郭某误输药物的情况下,坚持否认该事实并与郭某的妻子发生争执,导致郭某的心理负担进一步加重。


最后,省立医院疏于对病房的管理,没能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对于重症患者的病床床边,医院应当将护栏支起予以保护,从而降低郭某因情绪激动导致其从病床上跌落摔伤的风险。

此外,按照相关诊疗规范,针对需要一级护理的患者,医院应当每隔半小时对郭某的病房进行巡查,防范郭某从病床上跌落的风险。对此,医院辩称事故发生时正是患者家属探视的时间,但该抗辩理由不能排除医院的护理义务。




04


法院认为,省立医院在对郭某的诊疗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在知道郭某术后可能会因情绪激动导致其病情加重的后果,仍然引发对郭某的外界刺激。鉴于家属未要求对郭某的死因进行尸体检验,且家属对医院诊断郭某的死因没有异议,故确认郭某系急性心肌梗死并发恶性心律失常死亡,其死亡的原因虽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医院的过错诊疗行为会加剧郭某病情的恶化,从而加快郭某的死亡结果。


结合患方与院方在本案中的责任大小,法院酌情确定省立医院对郭某的死亡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

2017年11月6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省立医院赔偿家属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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