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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系列:【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患者病危时离医院仅几十米,医务人员未到现场抢救,对死亡承担3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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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2013年9月21日约16时43分,王某某在距离镇卫生院几十米处与张某某下象棋时突然晕倒,张某某立即将其抱在怀中并呼叫。


看他们下棋的农某某于16时44分跑步到卫生院,当时卫生院的何某甲医生站在卫生院门口,农某某向其求救说有人晕倒了,叫其出去救治。


何某甲以其当天不上班为由没有去现场抢救,其叫农某某快点把病人抬进卫生院,随后便离开。农某某于16时45分离开卫生院。


与此同时,覃某某在不远处看下象棋,听到呼救称王某某晕倒后,马上跑到现场,看到张某某抱着王某某,张某某对覃某某说:“快点,心还跳!”覃某某告诉张某某摁王某某的人中,于16时50分往卫生院跑去,在卫生院门口看到被告的何某乙医生,覃某某向其告知王某某晕倒的地点并向其求救,何某乙以其准备下班与姚某某医生交接工作还没有完成,卫生院只有其一个人走不开为由,没有去现场抢救,何某乙叫覃某某把病人抬进卫生院。


覃某某走到诊室,看到卫生院的副院长姚某某,覃某某向其说明情况紧急,要求其立即去现场抢救,姚某某以卫生院没有抢救条件为由,没有去现场抢救,其叫覃某某快点把病人抬进卫生院,覃某某于16时51分返回现场,看见王某某还流着口水,神智不太清楚。


随后农某某、王某甲、周某某、许某某等人于16时53分将王某某抬进卫生院内。


医生姚某某对王某某摸脉搏、看瞳孔等检查后称其已经死亡,没有采取心肺复苏、吸氧、打通经脉通道等抢救措施。但随行的王某甲称“我们把王某某抬到卫生院,当时王某某的眼睛还有一些动,医生只是翻看了王某某的眼睛就说没救了,并没有采取抢救措施”。


王某某女儿王某京于17时57分打电话给王某甲,“王某京打电话给我,她问我医生做心电图了没有,我说什么都没做,然后王某京叫医生接听电话,王某京叫医生一定要做心电图检查,之后医生才做了心电图检查”。


随后,姚某某叫凌某某医生对王某某进行心电图检查(心电图显示的时间:2013年9月21日17时53分-17时54分)。


当天姚某某在确认王某某死亡后,填写了王某某的门诊病历,该门诊病历的门诊病史及治疗记录记载:


“2013年9月21日17时10分。面色苍白、口唇紫绀,不省人事半小时。亲属述:半小时前与他人下象棋时,突然瘫倒在地,呼之不应,呈深昏迷状态。无恶心呕吐,无抽搐,无口吐白沫。未作任何处理,半小时左右由多名亲属抬入本院就诊。体格检查:体温:未测,脉搏:0次/分,呼吸:0次/分,血压:未测。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全身皮肤苍白、湿冷,面色紫绀、无意识,呼之没反应,头颅无外伤,无隆起、无凹陷,两瞳孔散大至边缘固定,对光反射消失。无颈动脉搏动。未闻及心跳,两肺呼吸音消失。考虑该患者已经死亡,死亡原因:1、猝死;2、心脏病?”


王某某死亡后,其尸体于当天18时22分被王某某的亲属抬离卫生院,之后王某某的亲属对其尸体进行土葬。



02


2014年1月9日,王某某家属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家属认为,王某某晕倒的地点仅离卫生院50米,卫生院的医生对农某某、覃某某的呼救置之不理,当天16时44分至16时53分的黄金抢救时间被拖延殆尽,卫生院的何某甲、何某乙医生丧失基本的职业道德,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王某某被送进卫生院后,姚某某医生仅仅作了简单的检查,未采取心肺复苏、吸氧、打通经脉通道、心内注射等任何常用的抢救措施,就放弃抢救。姚某某作为专业的医务工作者,没有争分夺秒、全力以赴按流程抢救王某某,错过了绝佳的抢救时机。卫生院不作为、不及时、严重失职的延误医疗行为,最终断送王某某的生命,其行为严重违反医生救死扶伤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也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卫生院应对王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家属要求,卫生院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事支出的交通费、办理丧事支出的误工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合计35万余元。



03


镇卫生院辩称,王某某于2013年9月21日被送到被告镇卫生院的部分事实与原告的陈述不相符。


当时农某某到卫生院时,在门口碰到何某甲医生,他当天不上班也没穿白大衣,只是路过卫生院。农某某说:“那边有人晕倒了,快去看看”。何某甲当时回答:“我不在上班,快点抬过来啊”,何某甲说完即离开。


第二次覃某某来卫生院再次呼叫时,碰见的是何某乙医生,何某乙当时已下班,其交班给姚某某医生,何某乙当时回答:“快送过来”,覃某某找到姚某某时,正好有病人来看病,姚某某当时脱不开身,其立即告诉覃某某:“你们快点抬过来”。


农某某、覃某某求救的整个过程,三位医生都没有推脱的意思,他们认为事发地点与卫生院距离不远,一至两分钟就能把病人抬进来,卫生院没有抬架等设备,如果医生要到现场抢救病人要准备药箱,更加浪费抢救时间。


王某某被抬到卫生院后,姚某某医生根据旁人陈述王某某已昏倒半个小时,经检查发现王某某全身紫绀、冰冷,瞳孔散大,无心跳呼吸等情况判断为猝死,其死亡时间已久。


医生经过心电图检查确认王某某无任何心电活动后即不再抢救,并不违反医疗原则。


猝死是短时间因心脏骤停等原因导致的死亡,及其难以抢救,在目前的情况下,卫生院也没有抢救成功的先例。


王某某猝死的原因不明,因为没有对王某某的尸体进行尸检,家属也不知道其死因,但从发病经过看,其应是心脏病突发造成心跳停止,其死亡是其自身的疾病所导致,与卫生院不构成因果关系,卫生院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04


因患者家属未提出医疗事故及医疗过错的鉴定申请,法院认为:


首先,在本案中,事发时王某某在距离卫生院几十米远的地方晕倒后神志不清,属于危重病人,2013年16时44分至16时50分,农某某与覃某某先后到卫生院求救,卫生院应当于第一时间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努力挽救王某某的生命,但何某甲医生以其当天不上班为由;何某乙医生以其准备下班与姚某某医生交接工作还没有完成,卫生院只有其一个人走不开为由,均没有去现场抢救王某某,致使对王某某的抢救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延误,减低了其可能获救的机会,卫生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王某某于2013年16时53分被送到被告镇卫生院后,姚某某医生对王某某进行摸脉搏、看瞳孔等检查就确认其于当天17时10分死亡,但姚某某未对王某某采取心肺复苏、吸氧、打通经脉通道等抢救措施,且卫生院的医生在当天17时53分才对王某某进行心电图检查,卫生院的医生没有完全尽到对王某某抢救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此外,王某某在发病时已出现昏迷,其被送至卫生院时经医生检查其全身皮肤苍白、湿冷,面色紫绀,两瞳孔散大至边缘固定,无颈动脉搏动等,说明其病情发展极为迅速,故王某某自身的病情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


因此,根据卫生院的过错程度,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卫生院承担30%的民事责任。



05


2014年7月2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区镇卫生院赔偿患者家属经济损失9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医患双方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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