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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系列:【术前讨论制度】右眼黑影术后视力障碍 医院承担90%责任赔偿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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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存在未及时进行手术/未告知患者须及时手术,术前检查不够仔细、未就黄斑裂孔这种明显影响预后的情况在术后与患者沟通,存在过错和不足,其过错与不足损伤了患者获得更好预后的可能性。


因右眼眼前有黑影,广州一市民林某前往某医院就诊,诊断为视网膜脱离OD,随后的一个月内林某在该医院住院治疗。因视力出现障碍,林某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按90%比例承担责任,赔偿残疾赔偿金203495.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等多项费用。


针对此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近日,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院方的上诉,维持原判,该医院需赔偿179765.17元。



住院治疗后再复查眼伤竟加重


2016年5月11日,林某以“右眼眼前有黑影10小时”为主诉,前往某医院就诊,诊断为视网膜脱离OD。第二天,林某继续前往该医院就诊,院方的诊断为右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左眼视网膜变性。院方建议手术治疗右眼。


同年5月13日,林某按照建议前往该医院进行相关检查,OCT检查结果显示:右眼视网膜颞上方11点左右方向存在裂孔,右眼视网膜脱离已达黄斑区。随后,林某多次到该医院就诊,同年5月30日至同年5月31日,林某在该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当日,医院为林某进行了相关的眼科手术。


出院后,林某在6月、7月在该医院进行了5次复查,最后一次即7月22日的OCT检查结果显示:右眼黄斑区视网膜神经上皮层全层缺失,裂孔形成,颞侧视网膜变薄,黄斑区外界膜及椭圆体带缺失。


林某认为,该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没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责任心不强,对林某造成了不可治疗的伤害,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203495.22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医疗损害责任过错鉴定费18000元、伤残等级鉴定费1956元,合计32.4万余元。



右眼视力障碍评定为八级伤残


在诉讼过程中,经摇珠确定委托广东华生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鉴定组专家分析认为,根据鉴定材料,证实被鉴定人林某右眼颞上视网膜裂孔存在。


在2016年5月12日,院方建议手术治疗,并开具了相关的术前检查,符合诊疗常规。从林某多次就诊的视力检查结果来看,鉴定中心认为被鉴定人右眼应该是进行性的视力下降。


鉴定意见书表示,对于院方5月30日的手术,术中操作未见违反诊疗常规之处,但林某右眼黄斑脱离至手术间隔远超过1周,因此术后无法获得较好的预后。


鉴定意见书得出结论,院方存在未及时进行手术/未告知被鉴定人须及时手术,术前检查不够仔细、未就黄斑裂孔这种明显影响预后的情况在术后与患者沟通(鉴定材料中未见相关沟通记录)等过错和不足,其过错与不足损伤了被鉴定人获得更好预后的可能性。


2017年10月30日,该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建议院方的过错参与度以65%左右为宜(供法庭参考)”。2017年12月26日,该司法鉴定所经林某委托,作出另外一份《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林某右眼视力障碍评定为八级伤残”。



院方提出多项异议


对于林某的主张,该医院提出多项异议。院方认为鉴定机构的服务范围不包括伤残鉴定,而且该机构也没有眼科方面的鉴定资质,仅凭林某的材料就认定八级伤残,没有依据。“90%的责任比例也不合理,即便有过错也仅仅是次要责任比例10%。”


此外,对于林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该医院认为林某视力差并非院方医疗行为造成的,是林某原发疾病导致的。


一审法院判决,该医院一次性赔偿179765.17元给林某。该医院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术后视力预后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即使认为院方存在一定不足,林某自身的疾病因素也是主要的、根本的因素。该医院即使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不应当超过20%-37%。此外还对鉴定意见提出多项异议,认为鉴定意见缺乏事实依据。


二审期间,广州中院认为争议焦点在于,涉案鉴定意见应否采纳及医疗过错和过错参与度的认定问题。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一审委托鉴定程序合法,对现有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予以采纳。对该医院的上诉主张不予采纳,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并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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