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在经济体制上实行的是政府指导的"混合市场经济模式",充分体现法国特色的市场运作机制,政府允许自由定价,但对诸如电力、煤气、供水、汽油、公交、邮电、国有医院的医疗服务、药品、国有住房、出租汽车的价格和收费标准进行直接干预,就是在政府监控下的自由竞争机制,并规定企业职工奖金不得超过4%(国有)和15%(私有)。1945年起就实行以《普及社会保障制度》为主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共有三个层次(即全面专门保障体制、义务性社会互助体制、社会援助和救济体制)和八大类(医疗、养老、工伤职业病、生育、残疾、死亡、孤寡、家庭负担),可负担医药费(包括急救交通费等)的40%-100%。 法国的医院管理体制与这种由国家中央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全国医疗保险体制相适应,决定医院属于福利事业单位,在服务方式和各种制度上充分体现服务病人和方便病人的宗旨。法国的公立医院面向低收入居民,私立医院面向高工资家庭,主要接纳外科、妇产科病人,慈善机构医院负责恶性肿瘤等疾病的治疗。 法国公立医院可分五类:①地区大学医院(医学中心);②省级中心医院;③地方医院;④专科医院;⑤急诊医院。 院长负责医院全面工作,一般设副院长4人,分别负责行政、财务、后勤和人事,下设若干个职能科室。医院设有院务委员会以及医疗咨询委员会、急诊医疗委员会、安全保险委员会、技术协调委员会、卫生保险委员会、预防医学委员会等非常设机构,帮助院长发挥协调、咨询、监督作用。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科室的医疗、护理、教学和科研。科设科护士长,各病区设病房护士长、护士对病房实行包干制。 门诊设普通门诊、专科门诊和私人门诊(相当于我国的专家门诊),门诊不设药房。病房分普通病房(一般病人)、特护病房(重危病人)、私人病房(要人和富人)、日间病房(检查或治疗观察)、周病房(癌症化疗疗程)。从管理体制来说,政府对医院控制较直接,包括医院登记注册、床位增减、大型设备购置都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核批。由于医院经费主要来自社保组织和公共救济金的补助,医院有充分的使用支配权,从总体来讲,法国医院管理模式属社会福利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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