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背景 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是卫生健康工作的核心任务。把握医疗服务质量内在发展规律,充分调动和激发行业的内生动力,是实现医疗服务质量提升的必由之径。多年来,国家和各地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这些工作和成效离不开专业质控组织的支持。为规范质控组织管理,充分发挥质控组织在医疗质量安全改进工作中的作用,2009年原卫生部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此后,质控中心逐渐成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的中坚力量。2016年我委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质控组织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中的作用。 随着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医疗质量的要求日益增高,对质控中心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程度要求也越来越高。近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质控中心的设置需要科学规划、质控中心的管理和工作机制也需要进一步健全。为引导质控中心规范健康发展,结合实践经验,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针对新时期的要求和质控中心管理运行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从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工作职能、运行监管等方面细化管理规定、明确工作要求。一是明确质控中心规划设置。统筹规划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合理布局。首批规划设置的质控中心包括临床、医技、管理3大类6个领域60个具体方向。二是建立质控中心动态管理机制。完善各级质控中心的产生机制,建立公开透明、择优设置的制度;建立质控中心退出机制,对质控中心进行动态调整,充分调动和激发质控中心的内生动力。三是强化质控中心工作保障。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质控中心开展工作予以政策保障,对挂靠单位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的支持和保障作出基本要求。四是规范质控中心运行管理。对质控中心的职责任务、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数据使用、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强调目标导向,在保障质控中心有序合规运行的同时,提升工作效率。 三、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质控工作需要和上级质控中心的设置情况,做好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工作,确保质控中心专业布局合理、择优设置,并为质控中心开展工作提供充分的政策保障,利用质控中心不断提升医疗质量安全水平;挂靠单位为质控中心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条件,确保质控中心工作有序开展。 各级质控中心在本级行政部门指导下,按照要求充分掌握本专业本辖区医疗质量安全现状,充分挖掘、分析、利用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制定质量安全改进长期规划、方案以及当前改进目标的综合策略和具体改进措施,发挥行业管理和引领作用,指导各级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要求,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保障患者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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