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浦东新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医疗机构在封存病历资料的过程中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调查,该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封存病历过程中没有分列封存清单并由医患双方各执一份,造成医疗鉴定无法顺利进行。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对该医疗机构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该案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出台以来上海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于未按规定封存病历行为进行处罚的首案,给全市医疗机构敲响了警钟。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发生,浦东卫监来详解《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中关于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具体规定。
一、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条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由此可知封存、启封病历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发生了医疗纠纷; (二)医患双方都在场。
二、封存病历资料的内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封存的病历资料包括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在内的全部病历资料,打破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只能封存主观病历的限制。
三、封存病历资料的形式《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封存原件或者复印件由医患双方协商决定,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四、封存病历资料的程序《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 ;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如果封存时病历已经全部完成就可以一并封存,如果尚未全部完成书写,可以先封存完成的部分,剩余的病历资料完成后再行封存。提醒广大医疗机构封存病历一定要开列封存清单,双方各执一份。
五、启封病历资料的条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病历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在两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单方启封病历资料: (一)医疗纠纷已经解决; (二)患者在病历封存满3年后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的要求。 除此之外,启封病历资料一定要医患双方都在场。
病历资料是解决医疗争议的关键证据,一旦缺失、损毁会给医疗纠纷的化解带来诸多不利的后果,医疗机构一定要严格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的要求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为及时化解医疗纠纷创造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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