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级政策导读2018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附件中包括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两个文件,通知要求: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按时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到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 评价标准中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这些等级如下:
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1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2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 4级:全院信息共享,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5级:统一数据管理,中级医疗决策支持。 6级:全流程医疗数据闭环管理,高级医疗决策支持。 7级:医疗安全质量管控,区域医疗信息共享。 8级:健康信息整合,医疗安全质量持续提升。
这9个等级中,0-3级是初级水平,重在数据采集;4-5级是中级水平,重在信息共享;6-8级是高级水平,重在智能支持。 本系列文章只就应用最广泛的3-6级进行解释和阐述。
6级标准分析评价目的①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达到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进体系。
②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③引导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厂商的系统开发朝着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更趋智能化方向发展,使之成为医院提升医疗质量与安全的有力工具。
评价对象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评价分级2018年版《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表明,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其中电子病历系统6级的局部要求及整体要求如下: 评价方法采用定量评分、整体分级的方法,综合评价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局部功能情况与整体应用水平。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主要从4个方面对10个工作角色的39个评价项目进行经综合评分。
对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主要评价的4个方面包括: ①电子病历系统所具备的功能; ②系统有效应用的范围; ③电子病历应用的技术基础环境; ④电子病历系统的数据质量。
医疗工作流程中的10个角色包括: ①病房医师; ②病房护士; ③门诊医师; ④检查科室; ⑤检查处理; ⑥治疗信息处理; ⑦医疗保障; ⑧病历管理; ⑨电子病历基础; ⑩信息利用。
电子病历系统6级的目标要求为:“全流程医疗数据闭环管理,高级医疗决策支持”,在39个评价项目中需要满足:21个基本项目,5/18个选择项目(即18个选择项中需要至少5个项目达标),最低总评分为170分,评价项目总览如下(绿色背景项目为基本项目,浅橙边框为下级基本项目): 评价标准根据《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梳理医疗流程中10个工作角色的39个评级项目,得出6级电子病历系统的主要评价内容(绿色背景项目为基本项目,浅橙背景为下级基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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