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委决定,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或者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或者已有新规定、不需要继续执行的第五批委文件宣布失效。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五批委文件的决定》解读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有效维护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自2016年起,我委连续开展了4批委文件清理工作,并印发4批宣布失效委文件的决定。当前开展的为第5批委文件清理工作,经认真研究,本次决定宣布失效的文件主要集中在以下3种类型: 一、近年来,《民法典》《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重要法律法规相继出台或修订,卫生健康领域《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也陆续公布实施,我委部门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同步加强,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此次重点清理了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中具体问题的批复类、解释类文件。如《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5号)、《卫生部关于对卫生监督职能调整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4〕44号)等。 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计划生育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93号)有关部署,我委全面清理了与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生育政策类文件。如《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宣传贯彻〈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意见》(国计生发〔2002〕64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6〕117号)等。 三、根据国办关于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对于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或者已有新规定的,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或者适用期已满等不需要继续执行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如《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年版)实施细则〉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2〕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函〔2010〕513号)等。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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