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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医疗十八项核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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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诊负责制度
二、三级查房制度
三、会诊制度
四、分级护理制度
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八、术前讨论制度
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十、查对制度
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十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十三、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
十五、病历管理制度
十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十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首诊负责制度是指患者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为保证来我院就诊患者得到及时救治,医院和科室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科室。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 病人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须及时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检查、作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
第四条 诊断为非本科疾患,需请其它科室会诊。若属危重抢救病人,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病人, 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病人。
第五条 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第六条 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室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上报医务部或总值班, 在尚未制定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首诊医生科室负责诊治,不得推诿。
第七条 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须先抢救,同时由患者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 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第八条 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 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 所有的有关科室3 / 59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 协同抢救, 不得推诿, 不得擅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第九条 危重患者检查、转科、住院,均需有医护人员陪同。
第十条 患者或家属自动要求转院、离院的,首诊医师应详细交代病情,书写记录,并由患方签字。
第十一条 非本院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第十二条 凡在接诊、诊治、抢救病人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病人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第三章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医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内容详见附件






安全制度_最新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汇编(2020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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