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对我国的启示
谢鹏,曹建华,王雷( 解放军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石家庄 050082)
[关键词]医疗纠纷; 医院管理; 法医学
[中图分类号] R05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2-3429( 2009) 05-0007-02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呈上升的趋势,其主要原因一是患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二是各国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均存在着一定缺陷,医疗纠纷处理方法的单一化成为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率的硬伤。笔者对国外医疗纠纷处理方法进行分析,以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有所帮助,从而减少我国医疗纠纷的发生。
1对国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分析
1. 1[1]德国是一个医疗技术发达,保险制度相对完善的国家,其医疗水平享有较高的声誉,尽管如此,医疗纠纷依旧在所难免。德国处理医疗纠纷主要有 3 种机制:
1.1. 1 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协商: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一般与当事医生或者院方进行直接接触确认事实,协商可能的赔偿问题。目前这种解决医疗纠纷的方式在德国具有相当的比例。
1.1. 2 调解和仲裁机构的处理: 调解和仲裁机构是德国设立的专门负责医疗事故庭外解决的机构。在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协商失败后,患方可向该机构求助,该机构主要由各州的医生协会单独或者几个州的医生协会联合设立,由法律界人士和医生组成。职责是从调解民事纠纷的角度来处理医疗事故,以判断医疗事故中医生有无责任及责任的大小。由于该机构的办公费用都由保险公司支出,因此患方在求助的时候,几乎不用支付费用。此方式避免了医患关系的进一步恶化和打官司的漫长历程,在德国,很大比例的医疗纠纷是用这种方式解决的。
1.1. 3 法律诉讼: 如果前 2 种方式不能解决纠纷,医患双方最终会进入法律诉讼的阶段,目前德国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问题没有专门的法律,与医疗纠纷相关的法律主要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医生责任法》。德国现行的医疗责任制度也存在明显的不足,如由于没有专门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而且法院采取的是限制性举证倒置,因此患者在取证过程中存在很大的困难。除了重大医疗事故,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能力上明显不对等。
1.2 美国
1.2. 1 制定预防医疗事故措施: 1999 年美国医学所一份报告《犯错的是人》列举了大量的调查事实指出: “每年发生的那些医疗差错一半以上是可以预防的”,因此通过制定预防医疗事故措施,来防范医疗纠纷。
1.2. 2 建立 ADR( 即法院外纠纷解决模式)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2]: ADR 的概念源于美国,其形式主要包括调解、仲裁、谈判( 协商) ,目前该机制已引申为对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众议院 2003 年通过了一项限制医疗过失损害赔偿金的法案,该法案依据加州《医疗损害赔偿改革法》(MICRA) 制定,核心条款是将医疗过失的一般损害赔偿即非财产损害赔偿的上限确定为 25 万美元,目的是使医生免于高额的赔偿金和保险费,使之能够正常营业。MICRA规定,原告可以因医疗行为造成损害请求一个以上的被告赔偿,但最多只能请求赔偿 25 万美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金。该法则承认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的效力。仲裁委员会由退休的法官和律师组成,这些法官和律师都有丰富的处理医疗过失损害赔偿案件经验,会帮助医患双方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由于这些仲裁员都是谨慎裁决的典范,因此仲裁成为解决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重要途径之一。
1.3 英国 在英国,如果患方因医疗或诊断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损失提出赔偿的要求,法院必须裁决医生是否有过失。损害赔偿问题只能客观地根据证据和可适用的法律来裁决,而不能根据对遭受痛苦的患者的同情或需要进行裁决。英国的民事责任和人身伤害赔偿皇家委员会指出,医生及其患者之间有一种特殊的、独特的关系,医生在医疗方面作出的决定包含着某些风险,有时是灾难性的风险。因此直到今日,英国法院依旧坚持如果一名患者提出控告医生的诉讼,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正常的民事诉讼准则,英国存在明显的司法保守主义,医疗过失的责任范围仍然是受到限制的。
1.4 日本 日本对医疗事故纠纷的解决主要是损害赔偿的问题,同时伴有道歉、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等。解决的主要手段有当事者之间对话解决、法院的调解和诉讼、日本医师会解决 3 种。日本医生不需要通过法律来办理职业责任保险,日本医学会( JMA) 给其所属会员医生提供职业责任保险,其目的在于保证 JMA 会员能够进入医疗差错保险覆盖,是使患者和医生双方均感公平的一种迅速、有效的争端处理方法。JMA 程序中,每名医生拥有一份获得赔偿的保险,每年累积保险覆盖额为 89. 3 万美元。
1.5 俄罗斯 俄罗斯一般倾向于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医疗纠纷,原因在于俄罗斯多项法律都规定了对患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条款。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患者可根据俄罗斯行政违法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刑法、民事和刑事诉讼法、医学司法鉴定法等维护自己的权益。
1.6 瑞士 瑞士的医生都要参加医疗事故保险。在患者要求赔偿时,由律师与法官讨论解决,并由保险公司根据医疗事故保险的有关条例确认赔偿,赔偿费用一般不高,且支付前,保险公司要咨询医生和医学会。调查委员会、医学会的意见是法院进行判决的重要依据。
通过对以上六个国家医疗纠纷处理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每个国家医疗纠纷的处理都有其共同点,即通过协商、行政调解、法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但是各国情况不同所采取的处理方式各有偏重,德国强调协商处理而俄罗斯则常利用诉讼的方式。我国在2002 年9月1 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后,医疗纠纷的处理也主要通过3 种渠道解决,即协商、调解、诉讼,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ADR 机制,丰富医疗纠纷处理方法。
2 对改进我国医疗纠纷解决体制的建议
2. 1 建立医疗损害保险制度随着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不断增多,其赔偿的数额也在不断扩大,因此建立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由医患双方参加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是非常必要的。在医疗事故或其他医疗损害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支付一部分或全部医疗损害赔偿费用,对于医方而言,保险公司填补了医务人员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时所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免除后顾之忧。
2. 2 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联动继续加强法院对医疗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调解组织因人员素质的问题会影响到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加强法院对调解组织的相关指导,可进一步提高调解组织的能力。法院应该成为非诉讼解决机构的坚实后盾,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中,调解协议仍为合同类文件,法院应该鼓励和支持非诉讼医疗纠纷解决机构的工作,尊重其在纠纷解决中适用的行业惯例与行政规范,避免轻率撤销他们的处理决定。
2. 3 发展民间医疗纠纷ADR 组织民间性的ADR 是指由民间团体或组织主持的ADR,其中既包括民间自发成立的纠纷解决组织,也包括由政府、司法机关组织或援助的民间纠纷解决机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调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调节机构的性质应属于行政性调解,但在现行医疗体制下,行政机关在医疗纠纷的调解中能否一贯保持中立性令人心存疑虑,因此在行政机关之外,发展民间医疗纠纷ADR 组织的调解,可形成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2. 4 完善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处理医疗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这对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利,对公平、公正地解决医疗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处理医疗事故纠纷的法律、法规还处于初创阶段,尚无法律体系而言,无法满足医疗纠纷法律诉讼的需求,应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ADR 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是一个高效、合理、低成本的解决机制,但要完善和实施这个机制任重而道远,需要相关机构和部门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成功的模式,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1] 郑汉根. 德国这样处理医疗纠纷[N]. 健康报, 2004. 04. 07. [2] 范愉. 非诉讼程序( ADR) 教程[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16. ( 收稿时间: 20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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