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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星级医院评价指标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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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起,国家卫生健康委每年组织开展全国医疗服务和质量安全数据网络抽样调查,并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了《年度国家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为全面评估我国医疗服务与质量管理状况、促进医疗质量提升等方面提供了较为客观、科学的数据参考,一直受到行业内外的广泛关注。在数据抽样调查中,参与数据网络上报的医院均表现出极大的热情和工作积极性,通过所填报的数据充分展现了本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状况及医疗质量水平,共同为科学评价行业医疗质量水平提供了充足的数据基础。但在整理各级医疗机构上报的数据中,发现医疗机构之间填报工作执行的完整度、工作效率、数据准确性等均有所差异,部分数据指标的填报情况直接反映出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能力和水平,甚至折射出医疗机构对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视程度。因此,本年度将以全国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数据抽样调查数据结果为依据,遴选客观指标对医疗机构在本项工作中所展现的医疗质量管理水平进行星级医院评价,以加强医疗质量精细化管理的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先进,促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更加重视医疗质量数据化管理及信息上报工作;同时督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医疗机构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指标化管理,提高质量管理信息化水平。

鉴于2018年全国医疗质量抽样调查时在系统中加入逻辑校验、区间设置、异常值提醒、数据提交限制等设定,基本不存在基础指标缺失、全“0”率、基础数据错误、填报完整度极低等情况,故结合国家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对2017年度星级医院评价指标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整,增加对重点病种、重点手术、恶性肿瘤相关数据、不良事件数据,过程质量指标数据等重点填报项数据质量及病案首页数据上传质量的评估。

星级医院评价依据上报数据质量情况,按照表1所列客观评价指标进行加分或减分。全部医疗机构统一标准,统一设定各医疗机构数据填报工作质量均应当具备8(★)级水平,然后根据各医疗机构填报数据实际情况,按照表1所列客观评价指标进行加分(加分标记为★)或减分(减分标记为☆)。每个医院得★数量为其最终评价结果,9★为最高分,依次递减,0为最低分,用0表示。

由于部分上报医疗机构无病床,本年度此类医疗机构单独评分,统一设定各医疗机构数据填报工作质量均应当具备6(★)级水平,然后根据各医疗机构填报数据实际情况,按照表2所列客观评价指标进行加分或减分,每个医疗机构得★数量为其最终评价结果,7星(★)级为最高,0为最低分。


指标 - 星级医院评价指标(无病床)(2018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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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 星级医院评价指标(2018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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