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3月4日,62岁男性患者马某,因黄疸到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超声、CT等检查后,初步诊断:梗阻性黄疸,肝内外胆管结石,胆总管胰头段占位性病变,可疑胆管癌。3月11日,患者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名同意手术。手术同意书中,术前诊断未写“胰头占位性病变”;“拟行手术方式”为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胆肠吻合术,备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手术风险”中写明,若术中诊断为胰十二指肠占位,需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
手术记录载,术中于胆总管胰腺段触及一1×1cm大小占位性病变,质硬,胰头呈浸润性炎症改变;探查胆总管胰腺段见管腔呈增生性闭塞,决定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术后病理结果为,胆总管壁纤维增生,黏膜上皮增生,慢性炎细胞浸润,胰腺间质有灶性炎细胞浸润,未见肿瘤。4月6日,患者出院,最后诊断为:梗阻性黄疸,继发性胆总管结石,慢性胰腺炎并胆总管胰腺段纤维增生。
患者以医院误诊切除其重要器官构成医疗事故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巨额赔偿(50万元)。患者起诉称:在手术同意书中,术前诊断中无胰头占位性病变,医院也未与其讲明要做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故医院侵犯了其知情权。术后病理证实,无胰头部癌变,医院的误诊误治,将其胰头、十二指肠、胃的一半错误切除,对其身体造成严重的损害。
医院辩称:患者术前反复腹痛、持续高热、全身皮肤发黄等,经过检查认为是胆总管下端阻塞,对胆管癌只是怀疑,并没有明确认定,为其所施行的手术是在有合乎医疗规范的手术指征的情况下作出的。胰头部硬结位置较深,是否恶性必须经过病理的检验,但如该结节是恶性的,穿刺会造成扩散,这是有相关医学理论支持的。医院在当时作胰十二指肠切除是一种对其负责任的医疗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其的诉讼请求。
医学会鉴定 分析意见:患者经各种检查怀疑胆总管下段阻塞,胆管癌待排除,故具有明确手术指征;术中发现胆总管下段闭塞,不能排除癌之可能,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具有充分理由;手术操作符合常规,围手术期处理得当,无违规操作;存在的不足:医方与患者家属在术前、术中沟通不足。鉴定结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审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医院在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即其是否已尽到其应尽的义务:诊断和治疗方面谨慎的注意义务;充分的告知、说明义务。法院认为:医院在诊断和治疗方面已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失,医院在术前、术中均未尽到其应尽之告知、说明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存在过失。法院判决:医院一次性赔偿马某15000元
案例点评
引言:所谓“辩证法”,一方面是“从具体的事例发展到普遍的原则,并使潜在人们意识中的概念明确呈现出来”;另一方面又是“使一般的东西,通常是被认定的,已固定的,在意识中直接接受了的观念或思想的规定瓦解”。[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国外)“任何人有权决定如何处理其身体”。[美] Cardozo ,1914年informed consent 理论的建立,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1957年要求作为医疗的专门家医师把病情与医疗方法对没有专门知识,且怀有不安的患者具体地加以说明。世界医师联盟总会,1964年美国1990年颁布的《患者决定法》,亦对知情同意权作出规定。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中国]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关系人的同意并签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出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产生不良后果。
《执业医师法》1999年,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如实告知患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即将实施
知情同意权Vs 告知说明义务
本案例中医院是否违反知情同意权?违反知情同意权与患者的医 疗结局是否相关?医院是否该承担责任?医院是否违反知情同意权?癌还是占位性病变?医院是否违反知情同意权?占位性病变和癌症手术方式的选择?
院方存在的不足
“术前诊断”一项中未写明“胰头占位性病变、可疑胆管癌”这一诊 断。术前未与患者充分沟通“占位性病变”与“癌”的界限。未对“胰十二指肠根治术”增加的风险作着重的说明,尤其未告知存在根治术后病理检查可能为良性的风险,使患者丧失了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作出自主选择的机会。
院方是否该承担责任?
本案中,若医方充分告知,患者可能选择仅做胆囊切除、胆总管 探查、胆肠吻合术,这种术式与胰十二指肠切除术的差额是胰头、十二指肠、部分胃的切除、治疗费用的部分增加和以后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 但同时,也为患者排除了癌症的可能性,打消了患者对于癌症的顾虑,并取得了较好的疗效,而且上述器官的切除对患者的身体机能并未造成较大的影响 。不做手术失去明确病因以及可能根治的机会做手术冒手术损伤、费用支出以及可能仅为良性病变的风险是否本案例中,患者选择与否的几率应相近。二审法院将赔偿额酌定为15000元,与上述分析基本相符 。
点评
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好处:有助于增强医患之间的交流和理解;有助于改善医患关系;鼓励医生慎重考虑他们的决定;促进医患之间的良好配合而使疾病的;治疗达到较好的效果;
履行告知说明义务的几点建议:口说无凭,立字为据。预防“熟人卖烂锅”现象对诊断不明确者,应进行详尽的沟通。疑难重症病情的告知或手术签名,尽量不采用格式化的知情同意书。进行重症病人抢救时,病情的告知应及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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