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处理与纠纷责任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加强医疗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加快我院正规化、制度化建设,促进我院又好又快发展,妥善化解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人民内部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范围和对象
(一)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范围是指各医疗科室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因管理和服务等存在缺陷引起医疗事故、纠纷造成单位的经济损失,或因处置不妥当而引发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的对象是指对引起和处置医疗纠纷事件负有责任的各医疗科室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责任科室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等。
二、医疗纠纷的分级和责任等次
(一)医疗纠纷分级根据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分为三级纠纷:
三级纠纷:医疗纠纷造成本单位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的; 二级纠纷:医疗纠纷造成本单位1—15万元(不含1万元)的经济损失,或造成部门信访事件的; 一级纠纷:医疗纠纷造成本单位15万元以上(不含15万元)的经济损失,或造成巿级以上政府信访事件的;医疗事故分级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
(二)医疗损害的责任分五个等次:
(医疗损害: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对患方不利的一切事实和后果。医疗损害既包括对患者身体利益的损害,也包括对患者人格利益的损害;既包括对患者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对患方的精神损害。
医疗过失:是在诊疗行为的施行过程中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从而引起患者生命权、健康权等受到损害的行为。医疗行为如果不存在过失,即使患方有损害后果发生,医方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完全责任: 指医疗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主要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次要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轻微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无责任:指医疗损害后果不是医疗行为过失引起?
三、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一)成立医院医疗安全办公室,专门负责本院发生的医疗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与报告。
(二)医院成立医疗纠纷、事故评析组具体负责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组织实施;负责对投诉的医疗纠纷、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并对医疗纠纷、事故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和对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组织评析、定责。负责对发生医疗纠纷、事故的各科室负责人及其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向医院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医疗纠纷、事故评析工作组: 组长:杨晓雯 成员:金培勇 房振胜 刘钢 律师 事件相关科室主任及部分学术委员会成员。
(三)处理依据及处理原则:发生医疗纠纷、事故后,医疗纠纷、事故评析工作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积极稳妥的做好医疗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医疗纠纷的处理可通过医患双方协商、泰安市医调会调解以及司法途径三种方式解决。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对于无理取闹、聚众闹事、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保卫科要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及时控制事态发展,消除隐患。
(五)、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由学术委员会讨论后报院党委批准对该起医疗纠纷、事故的科室主任及其责任人的行政、业务、经济责任追究意见。
四、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认定及追究内容:
(一)责任人及责任科室认定:一般情况下主管医生或首诊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危重抢救病人主管医生不请示、不汇报,私自决定治疗方案或手术方案,产生的纠纷主管医生为主要责任人;下级医师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技术失误、不负责任、脱岗、不作为,推卸责任等产生的纠纷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手术中因手术操作引发的纠纷主刀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因麻醉引起的纠纷麻醉师为主要责任人;因见习生、实习生、进修医师、未取得执业医师证书职工发生的纠纷,带教老师或上级医师为主要责任人;引发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属于护理方面的,责任护士为主要责任人;因科室管理方面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科室主任或护士长为主要责任人;责任人界定不明的全科人员都被视为共同责任人。最后由学术委员会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具体情况追究医疗机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主任(护士长)、责任人(包括造成医疗纠纷、事故的直接、间接责任医务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鉴定为一、二、三、四级医疗事故的; (二)经司法部门(司法鉴定所)确定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和赔偿责任的; (三)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部门鉴定,但经医调会认定或医患双方共同认定并作为赔偿依据的一、二、三级医疗纠纷和一、二、三、四级医疗事故的。 (四)未定性为医疗事故,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给予大额经济赔偿(每起赔偿50000元以上)的医疗纠纷; (五)其他有社会重大影响的医疗事件。
五、医疗纠纷、事故责任追究方式
由医院学术委员会或(及)党委会根据责任认定原则讨论后,确定医疗纠纷、事故的责任人和责任等次,作出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对医务人员的责任追究
行政处罚:发生医疗纠纷、事故,造成赔偿,调查核实有明显违反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医德医风及劳动纪律行为者,根据事件的级别分别作如下处分:
发生一级纠纷或一级事故,根据责任认定作如下处理:
(1)属完全责任的由科室递交整改措施,并在院周会通报,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并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医师定期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当年度和下一年度的职称晋升资格,下一年度起(?)给予高职低聘,期限1-2年。情节严重者,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属主要责任的由科室递交整改措施,并在院周会通报,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并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医师定期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当年度和下一年度的职称晋升资格。
(3)属次要责任的由所在医院对相关科室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对负有责任的医师责令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定期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年度评选先进个人资格,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4)属轻微责任的由所在科室对相关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全科范围内通报,对负有责任的医师责令暂停1个月执业活动,年度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取消年度评选先进个人资格。
发生二级纠纷或二级事故,根据责任认定作如下处理:
(1)属完全责任的由科室上交整改措施,并在院周会上通报,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并责令暂停6个月执业活动,医师定期考核为不合格。
(2)属主要责任的由所在医院对相关科室和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并责令暂停3--6个月执业活动,年度年终个人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年度评选先进个人资格。
(3)属次要责任的由所在科室对相关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全科范围内通报,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并责令暂停1--3个月执业活动,年度年终考核不得评优。取消年度评选先进个人资格。
(4)属轻微责任的责任人由个人在全科做出书面检查。并责令暂停1个月执业活动,
3、发生三级纠纷或三、四级事故,根据责任认定作如下处理:
(1)属完全责任的由所在医院对相关科室和相关人员发出整改通知书,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并责令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年度年终个人考核不得评优,取消年度评选先进个人资格,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2)属主要责任的由所在科室对相关人员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全院范围内通报,并责令暂停1--3个月执业活动,年度年终考核不得评优。
(3)属次要责任的由个人在全科做出书面检查。并责令暂停1个月执业活动,
(4)属轻微责任由个人在全科做出口头检查。 4、以上各条视情节,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 5、对于暂停执业活动和低聘专业技术职称的责任人,期满经科室讨论、评议后,报医务处及人事科,由院长办公会审核决定是否可以申请原工作岗位和恢复原专业技术职称。 6、发生医疗纠纷、事故,造成赔偿的科室年终不得评为先进集体;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被确定为优秀,不得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经济处罚: 1、医疗纠纷通过科室内部解决的,由科室负责人组织科务会讨论决定如何处罚;若通过职能部门(医疗安全管理办公室、门诊部、护理部、院长办公室等)协调解决者,扣除科室当月奖金200元。 2、发生医疗纠纷、事故的责任人在停止执业期间停发绩效工资;低聘专业技术职称者,按照低聘职称发放工资。 3、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科室及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医院根据医疗差错及过失的程度、医疗事故等级、医疗纠纷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科室及责任人在纠纷处理过程中的态度确定科室承担经济处罚的比例。
医院、科室、个人分配表
| 完全责任 | 主要责任 | 次要责任 | 轻微责任 | 无责任 | 医 院 | 科 室 | 个 人 | 医 院 | 科 室 | 个 人 | 医 院 | 科 室 | 个 人 | 医 院 | 科 室 | 个 人 | 医院 | 科室 | 个人 | 三级 | 0 | 20 | 80 | 0 | 40 | 60 | 0 | 50 | 50 | 0 | 70 | 30 | 20 | 80 | 0 | 二级 | 10 | 30 | 60 | 20 | 30 | 40 | 30 | 40 | 30 | 40 | 40 | 20 | 60 | 40 | 0 | 一级 | 50 | 30 | 20 | 55 | 30 | 15 | 65 | 25 | 10 | 75 | 20 | 5 | 90 | 10 | 0 |
注: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不低于科室负担数额的20%。
(二)相关科室不按规定积极稳妥受理患方投诉、调查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激化矛盾,造成集体上访、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医院视情节、后果,给予相关科室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以限期处理、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的处理;给予医疗纠纷、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停职、年度考核不合格,直至行政处分等处理。
六、参考对医疗纠纷赔偿经济处罚的原则,针对科室病人欠费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罚规定(因病人欠费是医院负增长中一个不小的数目,请领导考虑)
七、所有医疗纠纷、事故,实行档案登记制度、月度通报制度。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医疗安全投诉科负责解释。原有规定内容与本规定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包含之内容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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