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制定了医院财务制度。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医院财务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医院财务管理制度1一、财务处工作制度 1、正确贯彻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等各项财经政策,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同一切贪污盗窃,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2、严格执行国家对药品作价的规定和《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基准价格》等物价政策,合理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凡是该收的应抓紧收回。凡是预算外的,无计划的开支应坚决杜绝。对于临时必须的开支,应按审批手续办理。 3、根据医院事业发展计划,正确及时编制年度和季度的财务计划(预算),保证临床和科研经费的需要,办理会计业务。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会计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决算)。 4、加强医院的经济管理,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院领导提供有价值的财务分析资料,以便领导正确决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济核算的管理工作。 5、凡本院对外采购开支等一切会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收据等)。原始凭证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能以据报销。凡白条子、三联收据、自制收款收据等一律不能作为正式凭据,出差或因公借支,须经院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结帐报销手续。 6、会计人员要及时清理债权和债务,防止拖欠,减少呆帐。 7、财务部门应与有关科配合,定期对固定资产(房屋、设备、家具、药品、器械等)和流动资产(药品、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等)等国家资财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及时清查库存,防止浪费和积压。 8、每日收入的现金要当日送存银行、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的规定限额。出纳和收费人员不得以长补短。如有差错,由经手人详细登记,每月集中讨论,找出原因后报领导批示处理。 9、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帐本、工资清册、财务报告、财务决算等,以及会计人员交接,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10、加强住院费用管理,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二、财务管理规定 1、预算编制按照事业发展计划,采取院领导、财务处、业务部门相结合的办法。由财务科拟定医院年度预算,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财务处统一掌握执行。 2、收支预算要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和对预算年度的预测编制。支出要量入为出,略有结余。 3、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所规定的用途,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手续,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4、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和大型修缮(拆改建)项目,要事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议,提出可行性方案,经审计科审计后,报院领导审批,方可购买和实施。 5、在院长统一领导下,各项支出由财务处统一安排,掌握使用,根据批准的预算,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按制度规定及定额标准,实行指标控制。 6、各职能科室预算内开支,要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由财务处审核后执行。超预算或计划外开支,有关科室要提出书面报告,交财务处审核后,由院长批准执行。 7、固定资产实行财务处负责总账,管理部门负责明细账,使用科室负责台账(建卡)的三级账卡制度。 8、低值易耗品实行“定额管理、定期核销、科室核算”的管理方法,根据各科室的实际消耗情况,核定消耗定额,按定额以旧换新。 9、药品实行“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的管理办法,合理核定药库和药房储备资金。 10、卫生材料和其它材料按照“计划采购、定量定额供应”的管理办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购买。 11、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先提后用、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以及开支标准办理。 12、凡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药品、卫生材料等财产物资的购买,必须办理入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以购列支。 13、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医院财务管理制度2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层医疗保健和基层公共卫生工作的正常运行,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市财政体制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预算管理 河间市乡镇卫生院在市卫生核算中心的指导下,根据相关规定,遵循“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原则,于每年初详实编制本年度收支计划,报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核定。 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核定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 乡镇卫生院医疗收入指标、公共卫生工作指标和财政补助额度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核定。 二、收入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组织收入,做到不超收、不漏收、不乱收。 (二)乡镇卫生院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科室都不得代收费和截留,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及账外设账。严禁个人私收费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构成刑事责任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三)乡镇卫生院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票据必须专人保管,严格执行票据登记、缴销制度,不得转借;严禁虚开、多开或套开金额;严禁收费不开票据,一经发现以上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乡镇卫生院各项收入要及时缴存开户银行,确保资金安全,不得坐支和挪用,每月定期上缴财政。 (五)乡镇卫生院收入主要由医疗收入、公共卫生收入、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组成。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开展医疗保健活动和公共卫生工作,合理取得医疗收入和公共卫生收入;要制定收入计划,根据农村患者就诊的季节差异,合理分布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的投入力度,按时足额完成年初核定的医疗收入指标和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对超额完成医疗任务的,超出部分可按一定比例作为职工奖励;未完成医疗任务指标的,相应核减该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 三、支出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各项支出要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在卫生核算中心审核、监督、指导下进行。 (二)乡镇卫生院各项支出必须凭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必备要素。各项支出坚持“一支笔”签字审批制度,原始凭证要做到内容真实合法、数字准确、手续完备。 (三)乡镇卫生院的支出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支出要分清轻重主次。首先要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支出,其次要足额提取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基金和有关福利费用;在保障以上支出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其他公用支出,防止出现赤字、负债经营。 (四)乡镇卫生院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等费用额度较大的支出,要提前制定支出计划,做好资金储备。未制定支出计划或者资金来源没有保障的核算中心不予审核、列支。 四、货币资金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要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要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二)乡镇卫生院备用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其使用范围,确保现金的安全。经常进行现金余额清查盘点,如果发现账款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 (三)乡镇卫生院银行存款每月要与开户银行进行逐笔核对,并填制银行存款余额对账表。不得多头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不得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公款私存。 (四)严禁乡镇卫生院为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借款或担保,如有违反,按挪用公款有关规定处理。 五、药品及材料、物资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药品、材料、物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 (二)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库存物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的管理,坚持“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原则,根据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储备额,防止积压。内部科室要妥善保管好各类物资和材料,防止毁损与丢失;定期进行盘点并及时处理账务,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三)毒、麻、精神及计生药品要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特殊管理,落实专人、专柜、专锁。 六、固定资产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固定资产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内部管理科室和使用科室的责任。固定资产必须凭原始发票、附件、政府采购手续(具备政府采购标准的)入账,上级配备的医疗设备和器械凭调拨单及时入账。 (二)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转让、报废处置,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报批程序。 (三)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要每年进行全面清点、核实,盈亏要及时查清原因,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七、债权债务管理 (一)按照《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规定,乡镇卫生院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二)乡镇卫生院应对不同性质的债权债务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所有债权债务必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不得将同类进行合并处理。 (三)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各种应收款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度。要严格控制“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的产生,实行担保人负责制,做到谁担保谁负责;对已产生的“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及时催收,经常核对余额。 八、财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 (一)鉴于业务工作需要,每个乡镇卫生院设一名报账员,配合核算中心做好卫生院内部医疗服务、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工资等业务核算,同时做好往来手续办理、会计资料收集整理、卫生统计资料收集整理、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等财务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报账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掌握本单位财务收支状况,及时向单位领导反馈,便于领导决策;不得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九、会计档案的管理 乡镇卫生院要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不得任意损毁会计档案;借阅会计档案,必须严格办理借阅手续;销毁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按规定报市卫健局、市财政局进行监销。 十、附则 (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贯彻落实。 (二)本制度与上级财务管理制度不符的,依上级规定执行。 医院财务管理制度3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医院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医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等,不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医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医院的公益性。 第五条医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经济管理,实行成本核算,强化成本控制,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 三级医院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医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设置。 第七条医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医院的财务活动在医院负责人及总会计师领导下,由医院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单位预算管理 第八条预算是指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目标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医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医院所有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条国家对医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对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上缴、差额补助、奖惩分明”等多种管理办法的试点。 定项补助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医院要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决算、分析和考核等制度。 第十一条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预算编制的规定,对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以及预算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业务活动需要和可能,编制支出预算,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收支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医院预算应经医院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对医院预算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稳妥性等进行认真审核,汇总并综合平衡。 财政部门根据宏观经济政策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对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申报的医院预算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医院要严格执行批复的预算。经批复的医院预算是控制医院日常业务、经济活动的依据和衡量其合理性的标准,医院要严格执行,并将预算逐级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医院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定期将执行情况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偏差、查找原因,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预算整体目标的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医院应按照规定调整预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政补助等资金预算及其他项目预算执行中一般不予调整。当事业发展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需要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整预算建议,经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年度终了,医院应按照财政部门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医院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医院应及时调整相关数据。 第十六条医院要加强预算执行结果的分析和考核,并将预算执行结果、成本控制目标实现情况和业务工作效率等一并作为内部业务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与年终评比、内部收入分配挂钩机制。 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医院预算执行、成本控制以及业务工作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将结果作为对医院决策和管理层进行综合考核、实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收入是指医院开展医疗服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科教项目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医疗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门诊收入和住院收入。 1、门诊收入是指为门诊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挂号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门诊收入等。 2、住院收入是指为住院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床位收入、诊察收入、检查收入、化验收入、治疗收入、手术收入、护理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药事服务费收入、其他住院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即医院按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补助收入,包括基本支出补助收入和项目支出补助收入。基本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政策性亏损补贴等经常性补助收入,项目支出补助收入是指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主要用于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承担政府指定公共卫生任务等的专项补助收入。 (三)科教项目收入,即医院取得的除财政补助收入外专门用于科研、教学项目的补助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医院开展医疗业务、科教项目之外的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租金收入、食堂收入、投资收益、财产物资盘盈收入、捐赠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十九条医疗收入在医疗服务发生时依据政府确定的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确认。 第二十条医院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 医院门诊、住院收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切实加强管理,严禁使用虚假票据。 医疗收入原则上当日发生当日入账,并及时结算。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和挪用。现金收入不得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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