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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卫健委出台“四项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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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卫健委出台“四项机制”

近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称,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以下简称感控)工作,切实提高医疗机构感控工作能力,将建立医疗机构感控工作“四项机制”,现将重点内容整理如下:
01
两次评估不合格,取消相关资格
每年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若干评估小组,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救治定点医院的感控工作进行一次整体评估,确保省域有关医疗机构全覆盖。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医院管理、建筑布局与硬件、医疗资源配置、培训情况、预防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对于评估不合格的,要予以限时整改;整改结束后,要再次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整改验收,再次不合格的,坚决取消相关资格。评估、验收结果应由评估小组所有人员签字后留存备查。
为指导各地开展有关工作,国家卫健委制定了考核标准,将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救治定点医院院内感染预防与控制评估量表(试行)》
02
每月抽查检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月要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特别是新冠肺炎定点医疗机构,参照年度评估工作进行感控专项抽查。
重点检查感控基本流程、防控基础设施、感控重点部门以及感控重点环节。
抽查要以“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形式开展,一旦发现问题隐患,要予以严肃通报,并限期整改到位。
03
一把手负责制
《通知》要求,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感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感控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全面掌握本机构感控工作各项情况,强化各项制度落实,持续提高管理水平。
各医疗机构要将感控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感控工作专题会,认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04
建立健全追责问责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感控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长期性以及发生医疗机构内感染后果的严重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进一步强化对辖区医疗结构的监管职责,健全感控工作追责问责机制。对因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发生医疗机构内感染的,要直接追究医疗机构一把手责任,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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