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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十问十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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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黄伟 于 2021-10-27 19:52 编辑

行业期待已久的互联网诊疗监管政策,终于出炉了!
10月2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发布《关于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互联网诊疗业务对医疗行业和产业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相应的监管政策一直备受行业关注。围绕互联网诊疗的一些热点议题,此前尚未形成共识。《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是否给出了解答?健康界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
1. 是否会放开互联网首诊?

《细则》:医疗机构应当明确互联网诊疗的终止条件。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等,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2. 医生准入如何审核监管?

《细则》: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医疗机构应当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信息与省级监管平台共享,包括身份证号码、照片、相关资质信息、执业地点、临床工作年限等必要信息。省级监管平台应当与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对接,药师信息应当上传监管平台且可查询,有条件的同时与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对接。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3. 对医生应进行哪些培训?

《细则》: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服务的人员开展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卫生健康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管理相关政策、岗位职责、互联网诊疗流程、信息平台使用与危机应对等。
4. 医生在其他互联网医院执业需要什么手续?
《细则》: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5. 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的应用?

《细则》:人工智能软件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
6. 医院是否要建立专门部门?应建立哪些制度?

《细则》: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自查制度、互联网诊疗相关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制度、患者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处方管理制度、电子病历管理制度、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等。
7. 互联网医院是否需要检验?

《细则》: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
8. 互联网诊疗信息要保存多久?

解答: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诊疗过程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应当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
9. 如何保证医疗质量?

《细则》: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医疗质量、患者安全、网络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患者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收集、分析和总结工作,鼓励医务人员积极报告不良事件。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现持续改进。
10. 如何避免医疗数据的泄漏以及商业统方?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使用管理等制度,并与相关合作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关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发布信息的内容管理,确保信息合法合规、真实有效。省级监管平台和医疗机构用于互联网诊疗平台应当实施第三级及以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加强药品管理,禁止统方、补方等问题发生。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相挂钩。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得违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摘自【健康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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