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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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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的通知
粤食药监法〔2014〕54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委):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经2013年10月8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5月4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和监测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2013年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上市后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及时、有效控制药品风险,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的相关单位。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省以下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省以下各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省以下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除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二)设置和管理全省药品不良反应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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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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