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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精编宝典,医务人员依法执业必备! (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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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李泉 于 2022-1-19 08:51 编辑

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是卫生健康工作的核心任务,也是深入推进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组织相关专家编写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释义》,盖伦医管,以图文形式对 18 部分内容分别予以释义,现将 18 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精编汇总,供医务人员收藏和阅读。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解读


01
什么是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医疗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对医疗服务的切身感受。持续改进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是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和基础。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水平呈现逐年稳步提升的态势。
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任务,需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加强保障和约束,实现全行业的统一管理和战线全覆盖。2016 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施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顶层制度设计,进一步建立完善医疗质量管理长效工作机制,明确了医疗质量管理各项要求,促进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步入制度化、法治化管理轨道。《办法》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对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的一系列制度凝练为 18 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以下简称核心制度)。


02
为什么要制定
《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
多年来,行业内对于落实核心制度的重要性有高度共识,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成效。但是,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规范要求,各地、各医疗机构对核心制度的理解和认识存在一定区别和偏差,各医疗机构核心制度的定义、内容、要求、操作流程和执行效果也存在一定差别,亟须从全国层面进行统一。同时,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医疗质量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新的管理模式和工作要求也需要及时固化为制度并进一步补充完善。为指导地方和医疗机构进一步理解和贯彻落实核心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办法》提出的 18 项核心制度的定义、内容和基本要求进行了细化,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03
18 项核心制度
和《要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8 项核心制度分别为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要点》对每项核心制度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并对每项核心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和关键环节提出了要求,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制订和执行本机构核心制度提供了基本遵循。


04
如何落实和执行《要点》?
《要点》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我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精细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要点》,制定本辖区的具体细则和实施工作要求,加强解读和宣贯培训,指导和规范辖区内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建设,不断夯实基础医疗质量,筑牢医疗安全底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要点》和本机构实际,制定完善本机构核心制度和相关配套文件,细化工作流程,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考核,使核心制度真正融入诊疗活动中,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一、首诊负责制度

首诊负责制度
定义
指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首诊医师)在一次就诊过程结束前或由其他医师接诊前,负责该患者全程诊疗管理的制度。医疗机构和科室的首诊责任参照医师首诊责任执行。
基本要求
1
明确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不同阶段的责任主体。
2
保障患者诊疗过程中诊疗服务的连续性。
3
首诊医师应当作好医疗记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4
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并建议患者前往相应医疗机构就诊。


01
首诊负责制度的核心理念是什么?
答: 医疗机构在患者就诊时,为强化医疗质量和安全,应对该患者实施明确、连续的全流程诊疗管理,覆盖医疗机构内所有医务人员的行为,并在患者医疗记录上可追溯。首诊负责制明确了医疗活动的责任主体。


02
何谓首诊责任主体?
答: 是指医疗活动中承担相应诊疗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医师、科室或医疗机构。



03
何谓诊疗活动的连续性?
答: 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涉及医学的各个学科,是以专业化的团队来完成各种诊疗服务流程,医疗机构应遵照首诊负责制的要求确保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各个诊疗服务流程连贯、清晰。诊疗活动的连续性具体体现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对于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有医务人员的全程陪同(含监护)或/及陪同转运,并积极抢救,必要时呼叫专科人员。
(2)对于普通患者,应当有医疗记录来体现所有的医疗行为是连续的,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自主放弃的除外。


04
如何界定首位接诊医师?
答: (1)患者完成门急诊挂号并到达诊室后,首先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首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不包括医师接诊未挂号患者、患者所挂就诊号与所接触的医师不符或与科室(专科)不符的情况。
(2)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的首位接诊医师即为首诊医师,不受其是否挂号,挂号与医师、科室或专科不符的限制。
(3)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急、危重患者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主持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开。


05
何谓门、急诊一次就诊过程结束?
答: 就诊过程结束的标志有4种情形。
(1)门、急诊患者诊断明确,医师开具治疗医嘱且患者知晓和接受处置方案。
(2)因诊疗需要,医师开具住院单,患者办理完成入院手续。
(3)门、急诊患者诊断不明确,应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后续诊治方案,做好书面记录,包括开具的检查、检验未完成的情况;预计当日工作时间内可完成并取得检查、检验结果的,应由该医师完成结果评估或书面记录告知患者如何完成结果评估。
(4)对于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确保患者及时妥善得到后续救治诊疗支持。


06
何谓诊疗过程中的不同阶段?
答: 患者从进院就诊,到门、急诊诊疗结束,或住院治疗从住院到出院,在这个全程诊疗过程中,可能涉及门、急诊阶段和/或住院阶段,在门、急诊阶段一般由门、急诊出诊医师负责,住院阶段由所在科室的主管医师负责。当患者接受各种诊疗措施时,由每一个诊疗手段的实施者对这个诊疗阶段承担首诊职责,该实施者包括所有医务人员,不限于医师。


07
首诊医师如何保障医疗行为可追溯?
答: 首诊医师接诊患者后,应当对其实施的诊疗行为履行告知义务,并及时完成医疗记录。


08
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疾病,
无法提供诊治,如何做到首诊负责?
答: 如果患者罹患非本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内的疾病,虽无法提供诊治,但必须先评估患者病情状况,判断其是否存在急危重症情况。如果患者病情平稳,应给患者提供适当的就医建议,履行告知义务并书写转诊医疗记录。对急危重症需抢救的患者应当按照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进行诊疗。


09
如果借用他人信息挂号,
是否承担首诊负责制的主体责任?
答: 如果就诊患者借用他人信息挂号,医师有权拒绝接诊,不承担首诊负责制的主体责任。但若患者病情处于急危重症状态,医师须按未挂号患者予以接诊并承担首诊职责。





二、三级查房制度

释义
定义
指患者住院期间,由不同级别的医师以查房的形式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的制度。
基本要求
1
医疗机构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查房制度。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2
遵循下级医师服从上级医师,所有医师服从科主任的工作原则。
3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各级医师的医疗决策和实施权限。
4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明确查房周期。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 2 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查房 1 次,三级医师中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 2 次,中间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 3 次。术者必须亲自在术前和术后 24小时内查房。
5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医师查房行为规范,尊重患者、注意仪表、保护隐私、加强沟通、规范流程。
6
开展护理、药师查房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01
何谓查房?
答: 查房是指医护人员在病房里对住院患者实施患者评估、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等医疗活动,其核心是检查患者,了解、分析与预测患者疾病相关的信息,包括患者生理、心理、家庭和社会信息,旨在制定与调整诊疗方案,观察诊疗效果,开展医患沟通等医疗活动。


02
何谓患者评估?
答: 由具有法定资质的医师和护理人员,按照制度、程序、诊疗指南或规范,对患者进行疾病诊断与评估,并结合患者心理、家庭和社会因素分析、综合判断,据其结果制定诊疗计划并实施规范的同质化服务。查房是最常见的患者评估方式,但不仅限于此形式。


03
医疗机构如何制定
“患者评估管理制度和流程”?
答: 医疗机构应制定患者评估管理制度和流程,包括评估项目、评估人及资质、评估标准与内容、时限要求、记录文件格式等,且规定由医疗管理、护理管理等部门监管患者评估工作。
患者评估的重点范围至少应包含住院患者评估、手术前评估、麻醉风险评估、危重患者评估、危重患者营养评估、住院患者再评估、手术后评估、出院如评估等。
患者评估内容可以各不相同,可能需要由一位或多位有资格人员完成,也可能在不同的时间点完成,但所有的评估结果都必须在患者诊疗过程中完成。诊疗措施需要评估结果来决策时,该评估应当在诊疗措施实施前完成。


04
何人可为患者提供评估服务?
答: 由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或是经医疗机构授权的其他岗位卫生技术人员实施对患者的评估工作。
执行患者评估工作的应是在本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注册护士,或是经医疗机构授权的其他岗位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对具备资质的医师、护士及相关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评估标准与内容、时限要求、记录文件格式等内容的培训与教育。
患者评估和再评估是一个医疗质量管理的重点过程,它要求评估者受过专业教育、训练,具有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因此,对进行各种评估的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职责必须以书面形式加以规定。
特别要对进行急诊患者评估的人员资格进行明确规定。每一个专科必须在执业范围、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要求的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患者评估。


05
如何使用患者评估的结果,
指导医师的诊疗活动?
答: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对患者进行初次评估与再评估活动,明确患者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需求,评估结果记入住院病历中。
患者评估资料供临床科室直接负责患者诊疗、护理工作的医师、护士合理使用,为制定诊疗(手术)方案(计划)和会诊、讨论提供支持,使用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患者隐私。
为了尽快给予患者正确治疗,首次患者评估必须尽快完成。医疗机构应规定各科完成患者评估的时间框架,尤其是医疗和护理评估。


06
如何确立患者评估的时间框架?
答: 患者评估的时间框架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的服务类型、治疗的复杂程度、持续时间及治疗过程中的病情动态变化。医疗机构可以对不同的部门和服务规定不同的患者评估时间框架。参与患者服务的相关人员能及时获得这些评估信息。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紧急情况下,患者的初次医疗和护理评估可能仅限于对患者显而易见的需求和状况的评估。当紧急手术前没有时间为急诊手术患者记录完整的病史和体检时,在病历中必须有一个包含术前诊断的简要病情记录。
(2)初次医疗和护理评估结果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或根据病情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应明确患者最紧急或重要的治疗需求。
(3)根据急诊科患者需求和病情初次评估决定患者去向,包括回家休养、留观、收入住院、转院。
(4)在麻醉或手术、介入治疗前应完成相关评估记录。
(5)对急、危重症的评估。患者应及时完成是否应进人重症医学科诊疗。
(6)诊疗过程中应及时对患者进行再评估,以判断患者对治疗的反应,适时调整医疗、护理方案,或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出院或转院。
(7)住院时间一个月以上或明显超过本科室平均住院天数的患者,应每月或及时进行一次再评估。
(8)患者评估结果应记录在住院病历中。


07
如何理解三级查房?
答: 三级查房,重在表明对于每一位住院患者都必须有三种不同级别的医师开展查房活动。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医师队伍和管理体制建立本机构的三级查房和相应的诊疗体系。所谓三种级别,即分别具有高级、中级和初级三个不同层次或资质的医师,包括但不限于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


08
为什么要实行科主任领导下的三级查房?
答:《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科室主任是科室医疗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所有本科室的诊疗活动应是在科主任领导下完成,实行分级分层管理。
科主任根据科室/病区床位、工作量、医师的专业资质层次和能力等要素可组建若干个医疗团队(或称主诊医师制、医疗组长制、主任医师制等),指定医疗团队的负责人(含医疗组长、主诊医师和带组的主任医师等),中间级别和最低级别的医师可参照职称、个人技术能力等因素选拔和认定,报医疗管理部门审核和相关委员会批准并定期调整。
医疗团队的负责人应对本组经治患者的诊疗活动承担责任;为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医疗管理部门应对各级各类人员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与技能要求。
医疗团队的组织模式可以多样化,应根据本机构的功能任务、专业设置、医疗资源分布以及科研教学需求等要素,确立适合于本医疗机构运行需要的三级查房和诊疗责任体系,应采用本机构官方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医疗管理部门应履行监管责任。


09
科室人力资源不足,如何实施三级查房?
答: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医疗服务能力提供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患者的医疗需求合理设置临床科室,积极配置相关科室必需的人力资源。
对不能满足每一位住院患者必须有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进行诊疗管理的专业部门/科室,医疗机构可采用专业类别相同或相近的专业部门/科室合并运行,或实行大外科、大内科管理体制开展医疗活动。确无法满足要求的,应当停止提供相关住院诊疗服务。


10
如何理解各级医师的医疗决策和实施权限?
答: 医疗行为权限分为两种:医疗决策权限和医疗实施权限。
医疗决策权限是指医师或医疗团队根据患者评估和医疗机构、医疗团队或医师个人的诊治能力制定患者个性化的诊疗方案,一般情况下,对于门、急诊患者,限于具备独立承担责任能力的门、急诊医师;对于住院患者,限于科主任、医疗团队负责人或医疗管理部门指定的医师。医疗决策权限的具体内容在不同医疗场所可有不同,但以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为目标,由医疗机构和所在专科共同制定。
医疗实施权限是指患者的诊疗方案制定后,逐项予以实施的权限,每一位医师应当根据其个人能力经医疗机构授权后方可拥有相应权限。
医疗行为的医疗决策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诊疗方案的制定与确认,特别是手术(含介入、内镜下手术)、麻醉等高风险操作的决策权;医疗行为的实施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处方权、特殊药品处方权、会诊权、手术(含介入、内镜下手术)、麻醉等高风险操作的实施权等,部分实施权限与决策权限是重叠的。
医疗机构应重视对本机构各级医师医疗决策和实施权限的评价与授予工作,有本医疗机构发布的工作制度与实施管理文件,根据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医疗技术复杂性和医师个人能力不同,通过相关的组织与评估流程,对不同的医师授予不同的医疗行为的决策权限和实施权限,记入个人技术档案,相关信息在医疗机构内部予以公布。
医疗机构应对各级医师的医疗决策权限和实施权限开展定期及不定期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11
如何理解查房周期?
答: 所有患者必须有三个不同级别的医师来实施查房等诊疗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明确查房周期,不能少于《要点》规定的要求。作为住院患者,工作日每天至少接受查房 2 次,非工作日每天至少接受查房 1 次。作为医师,可以一个医师完成查房,也可以几个医师共同查房。
具备最高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 2 次,中间级别的医师每周至少查房 3 次。


12
为什么要设置不同级别医师查房周期?
答: 患者住院期间,限于病情的个体性和诊疗措施的落实,不可避免地出现病情的变化甚至恶化,定期或根据病情不定期查房是随时、及时了解患者病情变化的基本措施,同时,医师的个人专业知识及行为倾向也难以避免存在病情观察遗漏或片面等情况,多人、多次查房是尽量避免这类情况发生的重要手段。


13
是否每次查房都需要记录?
答: 查房过程或结果,原则上应当在当天的病历记录中有所体现,病情稳定时可以每 2〜3 天合并记录一次,除了上级医师履行管理职责、审核病历中补录或修改的内容外,不允许倒记(先前的病程记录记录在后发生的病程记录之后)和随意补记(抢救记录除外),病情不稳定时应随时记录。医嘱作为病历的一部分也可以体现诊疗行为的可追溯性,但重要的医嘱(如抢救患者、主要诊疗措施、与诊疗规范不一致的医嘱)应当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14
查房行为规范包括哪些?
答: 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本机构的查房行为规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上级医师查房一般有下级医师陪同。
(2)查房前,医师应当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和检查、检验结果。
(3)首次查房时,医师应当对患者做自我介绍。
(4)医师要仪容端正、衣着整齐。
(5)查房时,仅限于谈及医疗及与该患者疾病治疗相关的话题。


15
尊重患者包括哪些内容?
答: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2)尊重患者的诊疗选择权,主动提供替代方案并陈述优缺点供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选择时参考。
(3)不得有侮辱、歧视性语言。
(4)在患者心理、家庭承受能力可及的范围内实施诊疗活动,以保护患者的尊严。


16
如何保护患者隐私?
答: 检查患者身体时应当适当遮挡,避免无关人员窥视,不可在公开场合谈论患者相关信息。
患者病情、治疗及预后等情况应与其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沟通,并予以说明,不得向其他无关人员泄漏。


17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如何开展护理查房?
答: 护理查房是指不同级别的护理人员运用护理程序开展患者评估,提出护理解决方案的护理活动,以保证患者照护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进行护理工作协调,提高护理工作效率,及时了解国内外专科护理发展新动态。
护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护理队伍及能力对本机构的护理查房体系(含级别和架构、人员资质等)予以确认,并明确各级护理查房内容和期限。
医疗机构应积极推动护士、医师或/和药师等人员联合查房,更加有利于患者诊疗决策的全面性、综合性,以及促进团队沟通和体现集体合作精神。


18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如何开展药师查房?
答: 临床药师通过参加医师查房或单独查房,了解患者病情及治疗情况,参与临床医师的药物治疗方案的制定、执行和修改,为患者提供用药教育、用药咨询等药学监护服务,为医疗团队提供药学技术支持,其目的是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药物治疗风险。
药师查房主要针对重点患者(例如,多病多药、脏器功能不全、术前术后、药物治疗毒副作用较大、对已有药物疗效不佳的危重患者、应长期用药但依从性不佳等)进行,全面监护药物疗效及不良反应。
医疗机构应积极推动药师、医师和护士等人员联合查房,更加有利于促进团队沟通和体现集体合作精神。





三、会诊制度
释义
定义
会诊是指出于诊疗需要,由本科室以外或本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协助提出诊疗意见或提供诊疗服务的活动。规范会诊行为的制度称为会诊制度。
基本要求
1
按会诊范围,会诊分为机构内会诊和机构外会诊。机构内多学科会诊应当由医疗管理部门组织。
2
按病情紧急程度,会诊分为急会诊和普通会诊。机构内急会诊应当在会诊请求发出后 10 分 钟内到位,普通会诊应当在会诊发出后 24 小时内完成。
3
医疗机构应当统一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明确各类会诊的具体流程。
4
原则上,会诊请求人员应当陪同完成会诊,会诊情况应当在会诊单中记录。会诊意见的处置情况应当在病程中记录。
5
前往或邀请机构外会诊,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01
为什么要开展会诊?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师必须按照疾病的诊疗规范开展医疗活动。
医学的专科化发展决定一名医师不可能对所有疾病都具备相应的诊疗能力,因此专科专治是给予患者同质化诊疗的基础。同时,一位患者往往患有多种疾病,需同时开展诊疗,鉴于诊疗规范往往有定期或不定期的更新和改变,医师不可能知晓其所有经治疾病的所有诊疗规范的动态变化,多学科合作是规范诊疗和保障医疗质量以及患者安全的重要举措,因此,如果医师不熟悉本专科以外疾病的诊疗规范,除急诊抢救患者外,应经上级医师查房同意提请他科会诊。


02
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会诊?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如果患者所患疾病属于执业范围之外,应通过会诊转至相关科室开展诊疗;患者罹患本科疾病的基础上并伴随有执业范围外的疾病需要同时诊疗,应在积极治疗本专业范围疾病的基础上,请求会诊协助诊疗或严格按照该疾病的诊疗规范实施诊疗。
医疗机构应有院内会诊管理相关制度与流程,包括会诊医师资质与职责、会诊时限、会诊记录书写等要求。


03
为什么机构内的多学科会诊
要由医疗管理部门组织?
答: 多学科会诊是指同时邀请两个及以上的学科参与的会诊,需要涉及跨部门/科室、跨专业领域的活动,为了确保多学科会诊的效率与质量,应由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会诊。具体有以下几点优势:一是可以提高会诊的效率和及时性;二是便于有效协调院内相关医疗资源;三是对会诊质量进行有效监管;四是对参与多学科会诊医师的资质进行把关等。


04
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发出急会诊申请?
答: 当患者罹患疾病超出了本科室诊疗范围和处置能力,且经评估可能随时危及生命,需要院内其他科室医师立刻协助诊疗、参与抢救,此种情形可以发出急会诊申请,并要求受邀科室 10 分钟内到达。为了避免造成有限的医疗资源浪费,提高急会诊的质量与效率,邀请会诊的医师需要严格把握急会诊指征。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急会诊的申请予以监管。


05
如何理解“会诊发出”?
答: 根据医疗机构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制度与流程,明确“会诊发出”的定义,可以以电话呼叫、电子或纸质申请单发出等形式进行定义。医疗管理部门需明确本机构“会诊申请收到”的定义,即以接听电话,收到电子、纸质申请单等形式进行定义。
急会诊必须采用即发即达的通知方式,如电话通知,急会诊的申请单不需送达应邀会诊科室。


06
急会诊如何才能做到 10 分钟内到位?
答: 医疗机构应当重视急会诊的 10 分钟到位原则,制定急会诊到位流程,定期组织演练;保证有效的通信方式、急会诊院内行走路径、电梯快速运送等畅通;合理调配医务人员以确保急会诊及时到位。
急会诊记录单应明确记录邀请会诊时间和会诊到达时间,并具体到分钟。


07
请求会诊和受邀会诊医师
应该具备什么资质?
答: 请求会诊和受邀会诊医师的业务水平是会诊质量的重要保障,医疗管理部门应对会诊相关医师的资质进行规定,以保证会诊质量,提高会诊双方及患者的满意度。
普通会诊应由主治及以上技术职称医师或三级查房医师中的中级及以上的医师提出;多学科会诊的请求人员原则上为科主任、主诊医师、医疗组长、带组的主任医师等医师;邀请机构外专家会诊原则上应征得科主任同意。非特殊原因,不得越级开展工作。
普通会诊受邀医师应当具有主治医师资质或医疗管理部门认定的医师。急会诊的请求医师和受邀医师不受资质限制,但应首选在岗的最高资质医师。


08
会诊单格式及填写规范应
包含哪些基本要素?
答: 会诊单至少应由以下几个要素组成,住院号/就诊卡号、姓名、性别、年龄、简要病情及诊疗情况、会诊目的、申请人签名、申请时间(时间记录到分)、会诊意见或建议、会诊人签名及会诊完成时间(时间记录到分)。


09
医疗机构应该制定哪些类型的会诊流程?
答: 医疗机构制定的会诊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1)机构内普通会诊流程。
(2)机构内急会诊流程。
(3)机构内多学科会诊流程(含全院大会诊)。
(4)邀请机构外专家会诊流程。
(5)被邀请至外机构会诊流程。
(6)远程会诊流程。


10
为什么要求会诊请求人员陪同会诊?
答: 会诊是一个短时间完成的诊疗协商过程,为便于受邀会诊医师尽快并准确了解会诊患者的病情,请求会诊人员应向受邀会诊医师介绍患者基本情况和诊疗过程,并清晰、准确表明会诊目的、会诊要求,以便提高会诊效率。急会诊请求方必须全程陪同。
会诊请求人员陪同会诊,也是对受邀会诊医师的尊重。


11
会诊意见或建议执行
如何在病程记录中体现?
答: 会诊请求人员应当在病历中将会诊意见或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对未执行的会诊意见或建议应在病程记录中注明理由。


12
是否允许进行电话会诊?
答: 医疗机构内的会诊,医师必须到现场亲自诊查患者,不允许以电话形式进行会诊。若遇有紧急抢救,会诊医师一时无法在 10 分钟内到达现场时,可以在电话中先进行病情交流,随后再到现场会诊。


13
国家对前往或邀请机构外会诊有哪些规定?
答: 参照原卫生部于 2005 年 4 月颁布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四、分级护理制度
释义
定义
指医护人员根据住院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对患者进行分级别护理的制度。
基本要求
1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分级护理管理相关指导原则和护理服务工作标准,制定本机构分级护理制度。
2
原则上,护理级别分为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三级护理 4 个级别。
3
医护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变化动态调整护理级别。
4
患者护理级别应当明确标识。


01
何谓分级护理?
答: 分级护理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进行分级别护理。护理级别依据患者病情和自理能力原则上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临床护士应实施与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相适应的护理级别,并给予相对应的标识提示,从而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分级护理制度作为重要的护理工作制度之一,在保证护理服务质量、确定临床护理人员编制、合理配置护理人力资源、制定护理服务收费标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3 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T431-2013《护理分级》,明确了分级护理的定义、基本要求以及患者自理能力的评估依据及标准。为使分级护理在临床上更具有可操作性,推进医疗机构临床护理服务质量持续改进,促进优质护理服务持久、深入发展,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又对分级护理制度的定义、核心要点、护理要求、制度督查量化及落实流程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02
国家分级护理管理相关指导原则有哪些?
答: 原卫生部 1982 年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中规定:患者入院后,应根据病情决定其护理级别,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护理 4 个级别。2009 年原卫生部印发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中提出,依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和患者的自理能力来确定护理级别,首次将患者的自理能力引入分级护理之中。如何确定患者的自理能力,在文件中没有统一的标准。
2013 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T431-2013《护理分级》,明确了采用 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对日常生活活动进行评定,根据 Barthel指数总分,确定自理能力等级,并提出临床护士应根据患者的护理分级和医师制订的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根据患者护理分级安排具备相应能力的护士。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制定和执行本机构分级护理制度及护理工作服务标准提供了基本遵循。


03
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
三级护理的适用情况有哪些?
答: 护理级别由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进行评定。
特级护理:适用于维持生命,实施抢救性治疗的重症监护患者;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监护、抢救的患者。
一级护理:适用于病情趋向稳定的重症患者;病情不稳定或随时可能发生变化的患者;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的患者;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患者。
二级护理:适用于病情趋于稳定或未明确诊断前,仍需观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病情稳定,仍需卧床,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的患者;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且自理能力中度依赖的患者。
三级护理:适用于病情稳定或处于康复期,且自理能力轻度依赖或无须依赖的患者。


04
住院患者病情和(或)
自理能力评估的内容有哪些?
答: 住院患者的病情由主治医师进行评定,分为病危/抢救、病重/病情不稳、病情稳定/康复期,需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评定。
患者自理能力采用 Barthel指数评定量表对日常生活活动,包括进食、洗澡、修饰、穿衣、控制大便、控制小便、如厕、床椅转移、平地行走、上下楼梯 10 个项目进行评定(见表 4-1 ),将各项得分相加即为总分,根据总分,将自理能力分为重度依赖、中度依赖、轻度依赖和无须依赖四个等级(见表 4-2 )。患者新入院、出院、手术当天、术后第一天时,护士需对患者进行自理能力评分,当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如病情变化等需重新评分。


05
如何明确标识护理级别?
答: 为了更好地落实各级别护理要求,各医疗机构应明确各级护理标识,护理标识需在患者床头卡、床位图(含电子信息卡)等患者信息中体现,使其在护士临床工作中发挥显著的提醒作用。当患者护理级别出现变化时需同步调整护理标识。
由于我国医疗机构众多,各医疗机构传统习惯差异较大,建议用颜色来表达护理级别,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特别护理(特护)一般用红色标记,其护理的对象是病情危重或重大手术后的随时可能发生意外,需要严密观察和加强照护的患者。
(2)一级护理用粉红色标记,表示重点护理,但不派专人守护。
(3)二级护理用蓝色标记,表示病情无危险性,主要是照顾病情稳定的重症恢复期患者,年老体弱、生活不能完全自理、不宜多活动的患者。
(4)三级护理是普通护理,用绿色标记或不做任何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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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4

李泉  研究院成员  发表于 2022-1-19 08: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李泉 于 2022-1-19 08:52 编辑

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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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泉  研究院成员  发表于 2022-1-19 08: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李泉 于 2022-1-19 08:54 编辑

9、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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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泉  研究院成员  发表于 2022-1-19 08: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李泉 于 2022-1-19 08:53 编辑

14、危急值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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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泉  研究院成员  发表于 2022-1-19 08: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李泉 于 2022-1-19 08:53 编辑

17、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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