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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管理模式-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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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在经济体制上实行的是"社会市场经济模式"。这种经济模式既包括市场经济,又包括社会福利和国家政策干预,即通俗公式表示的"市场经济+总体调节+社会保障"。德国是欧美发达国家中社会保障事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社会保障涉及到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各个环节,几乎包括生、老、病、残、死、疗养和教育等每个方面,早在1881、1884和1889年就相继通过《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养老、残疾、死亡保险法》。
现在,德国的医疗保险分法定医疗保险和自愿医疗保险两大类。法定医疗保险对象为工人、中低收入职员、农民、领取法定养老保险金者、大学生、失业者和残疾人等,占社会成员极大多数,这种医疗保险实质上属自负盈亏的自治管理,国家仅对大学生和领取养老金者予以一定补助。自愿医疗保险为年薪较高的职员和政府官员自愿选择加入的医疗保险。
与此相适应的医院管理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为基础,政府对医院实行宏观管理,高度重视区域卫生规划,根据医学专科特点、社会服务需求和经济结构的原则将医院划分为社区服务医院、跨社区服务医院、中心医院和特级医院四个层次。这种按服务人口数建立起来的"区域医院服务体系"中,特级医院床位数一般为1500床以上,服务人口约120万-150万人,主要是大学教学医院(相当于我国的附属医院);中心医院一般为1000床左右,服务人口约40万-50万人;跨社区医院一般为400-600床,服务人口10万人左右;社区服务医院提供普通医疗服务,一般为200床左右,服务人口约5万人。
德国医院领导体制的最大特点是设行政院长、医疗院长和护理院长"三驾马车式"结构,医院不设职能科室建制,由三院长在配有秘书的情况分别负责各自的职责,其中行政院长是医院领导人和最高决策者,负责整个医院经营管理、人事、计划基建、物资供应,经费预决算财务和院长间的协调;医疗院长负责医生诊疗工作,包括医技、药房、医学教育和科研以及与开业医生的协调等,护理院长负责医院护理的组织领导。
行政院长的任职资格要求是经济类、管理类或商业、法学高校毕业后经2年医院管理培训取得硕士学位者;医疗院长通常为资深医生担任,还需经过接受经济学或社会学以及医院管理、卫生经济等硕士课程教育;护理院长的任职资格培训要求通过医院管理强化教育一年。院长的任职由董事会在全院进行考核绩效后决定。德国医院的性质有公立医院、社团医院(宗教、慈善团体或各类基金会捐资)和私人医院三种,其中私人医院仅占总床位数的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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