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lor=rgba(0, 0, 0, 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 [color=rgba(0, 0, 0, 0.9)]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促进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发展,我们制定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color=rgba(0, 0, 0, 0.9)]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color=rgba(0, 0, 0, 0.9)] 2023年4月26日 [color=rgba(0, 0, 0, 0.9)]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color=rgba(0, 0, 0, 0.9)]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全文 [color=rgba(0, 0, 0, 0.9)] 第一条 为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color=rgba(0, 0, 0, 0.9)]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保养身心、改善体质、预防疾病、增进健康的非医疗性活动。 [color=rgba(0, 0, 0, 0.9)]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非医疗机构。 [color=rgba(0, 0, 0, 0.9)] 第四条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中医健康咨询指导、健康干预调理、健康教育等,如为服务对象提供中医健康咨询服务,制定个性化中医健康干预调理方案,提供规范的中医特色健康干预调理服务,向服务对象介绍中医养生保健的基本理念和常用方法,以及常见疾病的中医养生保健知识等。 [color=rgba(0, 0, 0, 0.9)] 第五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包括以下情形: [color=rgba(0, 0, 0, 0.9)] (一)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color=rgba(0, 0, 0, 0.9)] (二)开具药品处方; [color=rgba(0, 0, 0, 0.9)] (三)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规定的中药饮片; [color=rgba(0, 0, 0, 0.9)] (四)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color=rgba(0, 0, 0, 0.9)] (五)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诊疗活动。 [color=rgba(0, 0, 0, 0.9)] 第六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治未病、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 [color=rgba(0, 0, 0, 0.9)] 第七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针对不同服务对象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方案及服务流程,建立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及技术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服务方案、服务流程及相关服务规范开展服务。 [color=rgba(0, 0, 0, 0.9)] 第八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配备与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包括必要的急救设备。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用品用具参照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等规定执行。 [color=rgba(0, 0, 0, 0.9)] 第九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场所应当保持室内清洁,空气流通,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服务环境参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color=rgba(0, 0, 0, 0.9)] 第十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场所应当按照功能与用途,对区域进行合理划分,并满足服务项目、设备与功能需要。咨询指导类和操作类服务区域应当独立设置,注重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color=rgba(0, 0, 0, 0.9)] 第十一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加强对服务对象相关健康信息的管理,保护服务对象的信息安全。 [color=rgba(0, 0, 0, 0.9)] 第十二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医药类相关专业背景,或者接受过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掌握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流程、技术风险防控方法、基本急救知识技能等,遵守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 [color=rgba(0, 0, 0, 0.9)] 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得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color=rgba(0, 0, 0, 0.9)] 第十三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培训制度,制定人员培训计划。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中医养生保健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内容。 [color=rgba(0, 0, 0, 0.9)]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等经营凭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的相关信息等应当置于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 [color=rgba(0, 0, 0, 0.9)] 第十五条 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社会组织应当2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质量、服务内容、培训指导、信誉维护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 [color=rgba(0, 0, 0, 0.9)]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按照卫生健康、中医药主管部门关于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color=rgba(0, 0, 0, 0.9)]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鼓励和规范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规定。 中医养生保健文化历史悠久,理念上注重人与自然、与社会的和谐统一,服务内容丰富,手段方法多样,效果明显,作用独特。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不仅能满足人民群众预防疾病、追求健康的现实需求,也是构建中国特色健康服务体系、提升全民健康水平、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对于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促进医药卫生工作关口前移,使人们不得病、少得病、晚得病、不得大病,实现医改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同进,对于扩大服务消费、吸纳就业以及创新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转型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逐步增强,具有传统特色和优势的中医养生保健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中医治未病”等社会需求持续升温,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显示出广阔的发展前景。然而,随着中医养生保健的兴起,许多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尤其是在非医疗机构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面临着监管主体缺位、相关标准规范缺失、市场宣传不科学等问题,如果不在扶持发展的同时严格加以规范,将有可能给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声誉造成损害,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隐患。 一是要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按照2015年4月发布的《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规定,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培育一批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知名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集团或连锁机构,也要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自身技术人才等资源优势,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规范发展提供支持,促进和保障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2016年2月发布的《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也将大力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列为七项重点任务之一。 二是要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按照《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规定,要加快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类规范和标准,推进各类机构根据规范和标准提供服务,形成针对不同健康状态人群的中医健康干预方案或指南(服务包)。建立中医健康状态评估方法,丰富中医健康体检服务。推广太极拳、健身气功、导引等中医传统运动,开展药膳食疗。运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发智能化中医健康服务产品。为居民提供融中医健康监测、咨询评估、养生调理、跟踪管理于一体,高水平、个性化、便捷化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 三是明确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曾提出要求,完善健康服务法规标准和监管,推动制定、修订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行业要能够长期健康发展,也必须要以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为核心,健全服务标准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提高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标准化水平。为此,中医药法明确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的职责,以促进和规范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发展。 问题要点提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要求制定中医养生规范:第四十四条 国家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标准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政策解释: 中医养生保健服务,是指在治未病理念主导和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开展的保养身心、预防疾病、改善体质、增进健康的活动。该规范仅适用于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提供的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该规范所称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是指社会非医疗性中医养生保健机构。 规范一方面明确了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可以提供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中医健康咨询指导、中医健康干预调理、中医健康教育等服务,另一方面明确了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项目负面清单。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医疗活动;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不得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不得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活动;不得以中医药预防、保健、养生、健康咨询等为名或者假借中医药理论和术语开展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 规范指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人员应当具有中医养生保健类相关专业背景或者取得保健调理师等中医养生保健类职业资格或者接受过较为系统的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培训,遵守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鼓励中医医师在完成所在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医疗机构不得因中医医师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及其他福利待遇等。 规范对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经营场所提出服务环境、服务区域划分、设施设备、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基本要求。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场所面积应当满足服务项目、设备与功能需要,并按照功能与用途,对区域进行合理划分。咨询指导类和操作类服务区域应当独立设置,操作类服务区域应当能够有效保护服务对象的隐私。 规范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鼓励集团化发展或连锁化经营。鼓励中医养生保健行业社会组织在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质量、服务费用、服务内容、培训指导、信誉维护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建立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及其人员诚信经营和不良执业记录制度。
二、民营机构开展中医养生服务需要什么资质? 二、参考: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北京市中医药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举办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可以运用中医理念和技术方法,提供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健康咨询指导、健康干预调理等健康服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企业不得开展医疗活动,不得进行带有医疗性质的宣传。
三、从事中医养生服务人员的资质要求: 第十二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医药类相关专业背景,或者接受过中医养生保健专业培训并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掌握从事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流程、技术风险防控方法、基本急救知识技能等,遵守卫生健康和中医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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