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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医疗纠纷:120医生不具备资质且违反首诊负责制,导致病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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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2020年3月10日晚上10点多,张某某出现胸痛、胸闷、呼吸困难、全身大汗、发冷等情况。家人急忙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被告医院打电话问病人病情、年龄和地址,家人如实将情况告知医院后,被告急救车来到x小区,司机在楼下等。在病人家中,没有医生。病人病情,也没有告知有关注意事项,病人病情进行判断及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张某某病情一直在加重,到医院被安排到被告十楼心内科就诊。值班医生只给张某某做一份心电图,其他没有做任何检查、治疗、评估病情、告知等情况下,病人转院。病人病情继续加重,不同意转院。因医生没有采取任何转院急救措施,病人刚到楼下,病情又急剧加重,加之接诊人员推车没有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在往救护车里推担架时发生猛烈碰撞,病人病情剧烈恶化,张某某已没有任何反应。病人推到急救室抢救。终因延误时间,再次错过最宝贵抢救时机且抢救措施不当,最终导致张某某死亡。
二、患方观点
而被告医生在没有明确死亡原因的情况下,逃避责任急忙让其出院。被告违反院前接诊、院内诊治、转院救治、病危急救以及死因异议告知等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常规的规定,造成张某某生命无可挽回的后果,给原告造成巨大痛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692163.73元;2、被告应对张某某致死一事向原告书面道歉。
三、医方观点
原告诉状陈述大部分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相符,死者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几乎是不可救治。被告对死者的诊疗、抢救行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工作管理上的漏洞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建议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鉴定意见
x县第二人民医院在对张某某的诊疗中,存在急救接诊人员不具备医师资质、违反首诊医师负责制、未履行明确告知义务,剥夺患方的知情权及选择权的行为过错;x县第二人民医院的过错与张某某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同等原因力)。
五、庭审意见
在本案中,原告近亲属张某某因胸痛拨打120救助电话后,被告x县第二人民医院派急救车接张某某到医院,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在对张某某的急救接诊及诊疗中存在过错。司法鉴定意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采信。被告x县第二人民医院应对张某某的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事实及鉴定结论,由被告x县第二人民医院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为宜。
因张某某尚未办理住院手续,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不予认定。原告的赔偿数额本院认定为:医疗费:3566.4元;死亡赔偿金:按照2019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34200.97元,计算为684019.4元(34200.97元/年×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张启程现年5岁,抚养费计算为142815.2元(21971.57元/年×13年÷2)。
丧葬费:按照河南省201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3174元计算为31587元(63174元/年÷12月×6个月);交通费1270元、住宿费198元;鉴定费:9200元。以上合计872656元。由被告承担50%为436327元。7、精神抚慰金:张某某正值青壮年,上有父母,下有孩子,本院酌定为30000元。以上共计466327元,被告应予赔偿。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663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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