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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医疗纠纷处理指南(患者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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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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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到医疗纠纷后,患方第一步要做的是封存复印病历。
(一)封存病历的定义
病历是由医院保管的病历资料,发生医疗纠纷后,为了避免医疗机构对病历进行涂改、伪造、隐匿,患者及家属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病历原貌被改变,使得病历资料的真实、完整性不受破坏。
封存病历时封存主观病历资料要求医患双方都在场,即可以封存病历原件,也可以封存病历复印件,封存的病历资料由医院保管。患者最好要求医院出具病历已封存的证明材料,以防止医疗机构单方面拆封可能。
(二)封存病历的步骤
1、提出封存要求:到医院医务处(科)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如果遭拒,可向该院所在地区的卫生局医政处(科)举报,要求卫生行政机关督促医院履行义务。如果是在下班以后要求封存病历,可以要求值班医生通知医院总值班到场,共同进行病历的封存。
2、点清病历页数:病历调来后,由于医院一般会依据条例拒绝患方阅读的要求,而且病历内容多,专业性强,患方也很难在短时间内看明白,所以患方需要注意的是清点病历页数,并在封存的信封上注明。
3、封存袋背面列清封存内容目录,如: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护理记录……,并注明封存为完整病历还是不完整病历,如为不完整病历,最好注明还有哪些病历未封存。
4、封存及保管:病历放入信封或文件袋后,用胶水粘牢所有开口并贴上封条,然后双方在封条上盖章签字,并注明年月日。封存的病历资料按照条例的规定,由医疗机构保管。
(三)特别提示:
1、对于已经出院的病历,可以要求封存病历原件;对于患者仍然在住院治疗期间的,为了不致影响医院对病历的使用及管理,可以封存病历的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2、在封存病历资料前,应当先复印该病历资料(复印件上应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否则,拆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复印的,要将该病历资料再次封存,会对取证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病历已经不区分客观病历、主观病历了,所有病历都可以复印。根据法律规定,它包括门诊病历、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程记录、会诊记录、各种讨论记录、知情同意书、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等。
3、另外如对病历以外的其他物品需要鉴定,也一样要封存。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血站派员到场。
4、现场实物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现场实物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5、在有限时间范围内,医患双方可随时共同解封病历,但必须参与封存的人员到场后才能解封,如相关人员不能到场,其他人必须出示相应授权委托书才能参与解封。大部分解封是在医调委或法院解封,因为此时要走入下一步程序——司法鉴定。
二、促成调解。
一般来说,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是不会主动提出调解的,要想调解成功,还需患方主动提出并给一定的压力。
1.向医疗机构医务科或安全办提出诉求,诉求最好是书面的,内容主要有:
①指控出医院的主要过错,但不要过于详细,以免调解不成走诉讼程序被医疗机构提前准备;
②指出患者遭受的损害,包括身心损害和经济损失;
③提出具体赔偿,需要有赔偿明细和依据,不能信口开价。
2.如医疗机构拒绝调解,要求行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再调解,而患方又不愿鉴定的话,需采取一定的措施给医院施加压力,方法有很多,但需避免构成“医闹”:
①合法的收集证据,如封存复印医疗病历,收集监控记录,录取与医务人员的谈话记录,营业场所拍照等。
②向行政机关控诉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医疗机构不管是公立还是私营,均不乏违法行为。公立医院常见的违法行为有过度医疗、篡改病历、拖延封存复印病历,尤其是后两项,给维权的患者取证带来很大困难,很多时候患者只有投诉到卫健委,才能解决病历的取证问题。私营医院的违法行为非常多,虚假广告、夸大治疗效果、非法行医、伪造病历、过度医疗,甚至非法行医、无资质行医等等,控告投诉不仅可以促进医疗市场的规范,还是一个有效的维权手段。虽然存在地方卫健委等行政机构偏袒医疗机构的行为,但是一级一级的反复投诉,甚至信访,均属合法维权,并不属于医闹。
③要求当事医务人员对引起医疗纠纷的诊疗行为给予解释合理合法,录音取证也属于合法行为;在营业场所不采取扰乱就医秩序的维权行为,如静坐,向求医人群控诉医院的违法行为、自己遭受的损害、医院的恶劣态度,要求和负责人见面协商,在营业场所展示自己的医疗损害等等(明文规定的扰乱医疗秩序的具体医闹行为一般为堵门、打横幅、大声喧嚣、驱赶就医人员及医务人员等);请求媒体报道医疗机构的违法行为,但是必须内容符合事实,不能捏造及夸大事实,不然涉嫌侵害名誉权;通过自媒体,如微博、知乎账号、微信公账号、头条、大鱼号、百家号控诉医疗机构违法行为,通过网络平台,如天涯、红网、小红书等等发布医疗机构违法行为也是合法的,但是同样必须内容符合事实,不能捏造及夸大事实,不然涉嫌侵害名誉权;打12345市政府热线电话投诉,要求协商调解不违法;未达出院标准不出院,拖欠医疗费用要求与医疗纠纷同时协商解决不违法。






三、医调委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1.医调委调解。
最常用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是各地区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这是由地区司法局设置的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机构,专业性较强,调解成功率高于其他调解方式。如医疗机构提出医调委调解,说明医疗机构有调解意愿,建议申请医调委调解。
①申请调解。患方直接带有效证件、病历至医调委(管辖区域的医调委)前台申请调解,患方单方面申请的,医调委会通知医疗机构,如医疗机构同意调解,一般在半个月到一个月内会主持调解,调解一般限三次,调解不成会认定为调解失败。
②医调委也会在调解存在困难的情况下主持鉴定,包括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如符合条件,鉴定机构均会受理。
③调解技巧:医疗机构经常与医调委打交道,很多医调委调解员偏向医方是毋庸置疑的,所以患方要清楚调解员的立场,但也不能与其产生矛盾,毕竟调解员均想方设法促成调解,有很好的居中撮合能力;调解过程中要善于抓住医方的痛点,如主要过错要充分阐述,如行鉴定对医疗过错定性后会对医疗机构特别是医务人员的负面影响;强调调解不成的下一步措施,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媒体网络公开等等;强调遭受的损害结果;赔偿依据要充分合理,不能漫天要价,避免调解过快以失败告终;立场先强后软,接近调解目标时需及时软化立场,但不能让步过快;需要耐心,调解不是一蹴而就的,需反复磨合,一般要数周甚至数月才能达成协议。
④调解协议的签署。调解协议一般由医调委拟定,医方会提出很多免责条款,患方不能过于纠结条款内容,因为调解的目的是获得赔偿,目的达到后不要在乎医疗机构在调解协议上的免责内容,避免调解失败因小失大。
2.行政调解。
一般只有投诉到卫健委后,卫健委对医疗纠纷案件非常重视的情况下才会有行政调解。卫健委的立场偏向医疗机构是毫无疑问的,毕竟卫健委是医疗机构的“娘家”,但是调解成功率一般较高,因为既然卫健委主持了行政调解,希望双方达成协议的意愿很高。调解技巧同上。
3.司法调解。
司法调解分三种,一种是因医疗纠纷公安机关出警后主持的调解,一种是法院的诉前调解,还有一种是双方或在第三方主持下的调解达成协议后,到法院进行司法确认。司法调解的主持机构一般较上述两种调解要公平公正一些,但受专业性所限,患方的合理诉求不被调解员理解。调解技巧同上。
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各地各级医学会进行。不是所有产生损害的情况都属于医疗事故。
1.怀疑医疗事故时,至少要有不应有的损害结果出现,如患者的精神、身体出现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病情导致病情加重或死亡。当出现超出预料的治疗情况,但是又得到弥补,没有留下不良后果时,一般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例如出现过敏性休克后病情得到控制,完全恢复到休克前的病情并没有留下后遗情况时,不能认为产生了不应有的损害结果;例如术后出血经再次手术止血,没有切除新的器官组织时,没有产生出血过多引起的不良情况时,也不认为产生了不应有的损害。
2.医疗事故认定的法定程序。首先必须通过当地卫健委申请,由卫健委委托医学会鉴定,一般医学会不会受理单方面申请,申请时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病历资料,如哪一方应当提交病历资料而不提交,医学会会裁定哪一方的责任导致鉴定不能,日后起诉将承担举证不利责任。
3.医学会受理后,将出具受理通知书,一般一个月左右会安排开听证会,听证会要求医患双方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不管是医方还是患方,都需要高度重视该陈述意见,因为病历繁多而复杂,鉴定专家往往没有太多的时间去逐字阅读分析,简单专业的陈述词是鉴定专家了解医疗过程、有无医疗过错的关键,鉴定专家不会忽视患方陈述词中所列举的医方过错,在鉴定结论中也会针对陈述意见做出答复。所以请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撰写听证会陈述词很重要,也有必要委托专业律师参加听证会。
4.一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具后,医患双方如不认可鉴定结论,都有权利申请上一级医学会鉴定,如对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不认可,可申请省医学会鉴定,程序同前一次鉴定。
5.卫健委或司法机关不是对所有的医疗事故都给予处罚,只有造成严重医疗事故时才有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极度不负责任造成的严重伤残或死亡,大部分的医疗事故最终还是民事赔偿。
6.注意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同时,可申请医疗期、护理期、营养期、伤残鉴定、后续治疗费等鉴定,避免只做医疗事故鉴定后需要再次鉴定上述内容,耗费时间精力。
7.医学会一般在一个月到一个半月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该报告既可作为调解的依据,也可作为起诉的证据,还可作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罚的依据。
五、司法鉴定。
(一)尸检——死因鉴定。
首先明确一下概念,死因鉴定即死亡原因鉴定,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对死亡原因不明或死因有异议的进行鉴定,分析、推断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所以,严格来说,尸检并不等同于死因鉴定,只是死因鉴定的一种手段。
1.什么情况下进行尸检?
①死亡诊断为“猝死”的,即1-48小时短时间内(不同的概念时间范围不同)突然死亡且死因不明的,这种情形很难从现有病历资料推断死因,一般均需尸检才能顺利走司法程序。
②小型医疗机构经治疗后死亡的,其特点是缺乏检验、检查资料,病历形成少甚至没有,例如诊所输液时死亡;如卫生院无条件明确诊断,又未能转上级医院死亡的;门诊部小型手术围手术期死亡的。这一类型的患者死亡,因为缺乏必要的检验检查医疗条件、病历形成少,很难从现有资料推断死因的,需要进行尸检才能顺利走司法程序。
③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诊断不明确的,即死亡的直接原因或主要间接原因打问号的,或者仅仅以概括性的诊断作为死亡原因的。前者例如:心源性猝死?低血容量休克?过敏性休克?脑血管意外?后者例如:仅仅以呼吸衰竭作为死亡诊断,而无其他具体诊断支持呼吸衰竭的;仅仅以低血容量休克作为死亡诊断的,而无出血、外伤、液体丢失等相关疾病诊断的。这些类型都是死因不明的情形,也需要进行尸检才能顺利走司法程序。
④患方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原因有异议的。患方如果对死因有异议,且在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前不能认可医疗机构死亡诊断的话,必须行尸检才能顺利走司法程序,因为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前提是委托双方对死因无异议或者对尸检结论无异议。
⑤在医疗机构之外死亡,同时没有120等出诊医生进行死亡确认、开具死亡证明书的情形,这种情形基本上都需要做尸检,除非有医疗机构补充死亡证明、确认了死亡原因。
如前文所述,鉴定机构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死因有异议或者程序上需要尸检才受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这种情形在实践中比较难抉择,特别是当鉴定机构鉴定任务繁重时,喜欢以未行尸检为由拒鉴的情形。因为绝大多数家属是不愿意死亡的亲人进行尸检的,这不仅仅出于感情的考虑,有时候还出于维权成本和时间精力的考虑。林律师给出的意见是,如果死亡患者较年轻、涉及赔偿金额较大、医疗机构过错明显或医患矛盾很大时,建议进行尸检。否则,错过尸检的时间窗,后面因未行尸检造成拒鉴,耗费的时间成本更多,特别是与法院沟通重新选择鉴定机构很困难,很多法院在两个鉴定机构拒鉴后不再同意再选鉴定机构。
2.尸检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很遗憾的是,目前针对医疗纠纷案件并没有主持尸检的行政、司法机构,即没有哪个行政、司法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为医患双方协助进行尸检程序的。卫健委和医调委看到本文后可能不认可,但林律师还没有遇到哪个卫健委和医调委帮助医患双方委托申请尸检的,一般均在受理医疗纠纷投诉后面临尸检问题时,告知家属自行联系尸检鉴定机构,其他一概不管。
①尸检的时间窗:患者死后48小时内应当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持续低温冷冻保存,温度在零下20度至零下18度),可以延长至7日;冻存条件下最多不能超过30天(大多鉴定机构不受理尸检申请,结论也大多不被双方或一方认可)。所以决定和申请尸检应当迅速果断。
②如何联系尸检机构:一般来说卫健委或医调委可以咨询到本地能进行尸检的鉴定机构,也可自行到司法厅官网上查询可进行尸检的鉴定机构,查询到联系方式后,可电话咨询是否能受理尸检,得到肯定答复后携带病历资料至鉴定机构前台申请即可。(很多鉴定机构的公示电话形同虚设,无人接听,需亲自去鉴定机构申请)。
③尸检一般无需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一方委托鉴定机构也会受理,鉴定结论一般医疗机构也不会提出异议,如有异议可告知另行对尸检留存标本进行重新鉴定,不过需在标本留存有效时间内进行,所以尸检结果出来后,尽快将报告书递交双方,告知其重新鉴定事由。
④尸检既可在鉴定机构进行,也可邀请鉴定人到遗体所在地进行,不影响鉴定结果。很多患方不信任本地鉴定机构,要求到省外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如能邀请鉴定人到遗体所在地尸检那非常方便,否则将遗体转运至外省,费用相当高昂,也不一定有转运的冷冻条件,林律师建议在本地鉴定机构进行尸检即可,绝大多数的结论公平公正。
⑤尸检费用一般较高,1.5万元-2万元不等,大多由委托方垫付,患方也可与医疗机构协商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但均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判决根据责任比例分担。
⑥尸检结果一般30-45天出具,总之会比标本存留时间要短,双方均有机会再次申请鉴定,不过只是对留存标本鉴定,无法再对遗体整体鉴定。
⑦尸检结束后即可对遗体进行火化或土葬,继续保存尸检后的遗体没有任何意义。
⑧尸检结论出来后需再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者并不等同,即使鉴定的死亡原因与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诊断不符,也并不说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
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为在日常医疗行为中存在法定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医疗损害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或者第三方调解机构对于医疗技术等专门问题对外委托的鉴定统一称为医疗损害鉴定。
1.司法鉴定是医疗纠纷处理的核心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论已“相当于”判决结果,因为90%以上的审判员会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参考进行判决,而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基础调解的医疗纠纷,也基本上是在结论范围内达成协议。
2.司法鉴定对于患方来说最重要的程序是鉴定听证会,让鉴定委员会的专家听取自己的意见是最重要的,而这个“意见”,鉴定机构一般都要求以书面形式表达——司法鉴定陈述材料。
3.患方如何撰写陈述材料?
①一定要聘请有医学背景的律师撰写,这是因为这份材料既要要求懂医又要要求懂法的人才能很好完成。由不懂医的律师撰写只会将医方的过错列举流于形式,不能阐述医疗损害发生的逻辑性、过错的可避免性以及诊疗行为的非法性。在这里林律师就不累赘。而由不懂法的医生来撰写,医生虽然可以指出过错的发生,但是并不了解司法鉴定规则、侵权案件因果关系的重要性,可能会抓不住医方过错的主要矛盾。
②指控医方过错必须有理有据,以病历内容为基础。例如,指控医务人员不负责任,指出医生、护士态度不好,医生一天也就查房一次,护士叫了几遍才到病房,病人病情变化时护士都不在,这些并不会获得鉴定专家的认可,因为只要病历上有医生、护士的按时查房记录,医务人员就没有过错。
③指控医方过错必须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例如医院20天前的CT漏诊了肺癌,20天后复查CT发现肺癌并手术,至鉴定时仍没有转移,指控医院有过错造成患者手术切除肺叶。这种指控也是不会被鉴定专家认可的,因为漏诊过错与肺癌手术并无因果关系。
④指控医方过错必须有最新临床指南、专家共识或相应法律法规支持,即不能凭空指控医方诊疗行为有过错。例如患者脑出血,指控医方手术不及时造成脑疝。这需要有依据特别是临床指南支持当时情形需要行急诊手术,而且没有禁忌症,如果根据当时病情仍可观察,或者保守治疗是最佳治疗方案,不能认为医方有过错。
⑤陈述材料不累赘但要详尽所有过错。鉴定委员会专家一般都年龄较大,而鉴定材料往往厚达百页几百页,如果不对照患方陈述材料,专家是很难主动从病历里把医方过错一一找出来,所以患方列举医方过错时最好条理清楚、逻辑清晰,指控依据最好能附上病历页码,方便专家查找核对。
⑥陈述材料忌辱骂、慷慨激昂的用词,越专业越能引起鉴定专家重视及参考。很多患方陈述材料将医生、护士、医院的不负责任行为和事后逃避行为批判得狗血淋头,陈述时声泪俱下,这一般不会获得鉴定专家的同情,反而很容易被“请出”听证会,因为司法鉴定中心是一个公正无偏袒的鉴定机构,为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他们不希望“被打动、被左右”,而是希望充分体现自身的“批判性”。
4.进行司法鉴定前不能对鉴材(多为病历资料)和死因提出异议,否则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司法鉴定。
5.司法鉴定申请程序一般为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者法院申请,少数可双方直接去鉴定机构共同申请委托鉴定,但大多数鉴定机构只受理前者的申请。
(三)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最简单的司法鉴定,只涉及损害结果的鉴定,一般通过双方、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者法院申请,切忌单方面申请鉴定,缺乏法律效力。注意行伤残鉴定的同时加上医疗期、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的鉴定。
六、法院诉讼。
1.法院起诉并不复杂,只要有损害结果和医患关系证明即可起诉,例如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证明、医疗票据、检验检查结果等等(以上并不全需要)。
2.诉讼程序。
起诉的同时递交司法鉴定申请书,法院受理后会组织双方质证鉴材(主要是病历资料)、选鉴定机构,鉴定机构选定后,法院会将鉴材寄给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审核鉴材和委托事项后,如无不能受理的情形,均会出具受理通知书给法院,并排定鉴定听证会日期,听证会结束后大概1-3个月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给法院,法院再择期开庭,一般均以司法鉴定意见书为依据进行判决。
3.诉讼技巧。
①质证程序不宜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病历真伪性提出异议,否则面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败诉的局面。
②未行尸检的情况下不宜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诊断提出异议,否则面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败诉的局面。
③法院选定鉴定机构的时候,最好要求法院选1-2家备选机构,避免拒鉴后需重新选择鉴定机构,浪费时间。
④如司法鉴定结论不理想,可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法院有可能根据鉴定人的证言增加医疗机构的责任比例。
⑤如未能成功进行司法鉴定,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作证,并尽量通过法院促成调解。
⑥一审如进行了司法鉴定,如判决结果在鉴定范围内,上诉意义不大。
七、医疗纠纷案件处理方案的选择。
1.双方应根据对方的维权决心和态度选择处理医疗纠纷的机构。
①如果争议金额较少,建议双方调解解决为宜。
如果医疗损害不构成伤残,不管医方的过错责任多大,赔偿都较少,仅涉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走司法程序,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加起来可达2-3万元,不管医方还是患方维权成本都很高,得不偿失,特别是众多医疗美容所引起的纠纷,争议金额很少超过10万,1-2万的居多,私下双方调解结案省时省力省钱。所以,5万以下的赔偿,不建议走司法程序,调解为宜。
②不能寄太多希望于医调委。
医调委是一个半官方的居中调解机构,没有行政和双方强制力,调解成功率不高,但消耗的时间却很长。患方一般申请医调委调解,是因与医方调解不成后,遵从医院或卫健委的建议所申请的,很多当事人认为在医调委的调解下一定可以达成协议,却不知这一调至少要耗费数月,医方的赔偿方案也不见得会作出让步。而医方在医调委介入后,也会消耗一定的资源去获得有利谈判形势。不过医调委有一条是非常值得赞扬的,就是医调委不收取费用。所以,林律师认为,无论如何都不愿走司法程序的当事人,又希望获得较公正的赔偿后,可借助医调委居中调解,但据林律师的经验,调解结案——包括医调委居中调解的,赔偿金额多与法院判决的有很大差别。
③如果双方调解意愿低,走司法程序的概率大,不建议行医疗事故鉴定,直接起诉为宜。
因为根据相关法律,当事人既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又可以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者不为替代关系,可同时、也可先后进行,所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出来后如果协商不成,通过法院又可以再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林律师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一方对一级或二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都不满,起诉后,又通过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一个纠纷从发生到解决,鉴定了2-3次,到最终赔偿到位,耗时3-5年之多,维权费用双方加起来更是高达10万!
2.医美纠纷不建议走司法程序,双方调解为宜。
①医美纠纷大部分并没有产生司法意义上的医疗损害,例如致残、致畸、死亡情形,司法鉴定机构多不能鉴定伤残,即便鉴定出医美机构存在过错,并与“整容失败”存在因果关系,其赔偿金额仅限于修复费、误工费、护理费,再算上责任比例,少之又少,甚至比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还少,再加上漫长的诉讼期,令维权者绝望。
②医美机构绝大多数为私营机构,商业形象很重要,不耐受一些患方的维权行为,调解意愿高(花钱消灾),而且患方维权手段多,所以建议双方协商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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